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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日期:2021-01-31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2021
01/3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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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 电力发展

一、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总体情况

截至2020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装机容量9.34亿千瓦,同比增长约17.5%,占全部电力装机的42.5%;其中水电装机3.7亿千瓦(其中抽水蓄能3149万千瓦)、风电装机2.81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2.53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2952万千瓦。202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22154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9.1%;其中水电发电量13552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7.8%;风电发电量4665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6.1%;光伏发电量2611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3.4%;生物质发电量1326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7%。

二、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202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实际消纳量为21613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28.8%,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全国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8562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11.4%,同比增长1.2个百分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公布的2020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综合考虑各省本地生产、本地利用以及外来电力消纳情况,经核算,除西藏免除考核外,全国30个省(区、市)都完成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据统计,30个省(区、市)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超过80%以上的3个、40-80%的6个、20-40%的10个、10-20%的11个;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超过20%以上的4个、10-20%的15个、5-10%的9个、5%以下的2个。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如表1,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非水电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如表2。

表1  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省(区、市)实际消纳量实际完成同比增加下达的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实际完成情况超出下达最低权重指标的百分点
(亿千瓦时)情况百分点
青  海62984.70%2.963.50%21.2
四  川234481.80%0.780.00%1.8
云  南163480.60%-2.380.00%0.6
甘  肃72252.50%-1.444.50%8
重  庆61051.40%5.940.00%11.4
湖  南90947.10%2.740.00%7.1
广  西87843.30%0.239.50%3.8
湖  北92743.20%10.732.50%10.7
贵  州64640.70%5.130.00%10.7
上  海56135.60%1.132.50%3.1
广  东229433.10%-1.328.50%4.6
吉  林24430.30%5.324.00%6.3
宁  夏27726.70%122.00%4.7
江  西41025.20%-0.322.00%3.2
陕  西43424.90%2.517.00%7.9
黑龙江23823.40%1.422.00%1.4
新  疆65220.54%-0.120.00%0.5
河  南73121.60%1.117.50%4.1
内蒙古82121.10%2.818.00%3.1
浙  江94619.60%-0.417.50%2.1
福  建47319.00%-519.0%*0
山  西44018.80%0.417.00%1.8
安  徽42717.60%1.915.00%2.6
辽  宁41817.20%1.815.00%2.2
江  苏107216.80%1.814.00%2.8
北  京18716.40%3.715.50%0.9
海  南5916.20%1.713.50%2.7
天  津14116.10%3.514.50%1.6
河  北55914.20%0.513.00%1.2
山  东86012.40%0.811.50%0.9
西  藏7287.10%-1.6不考核-
全  国2161328.80%1.3

    备注:福建省2020年由于来水偏枯,实际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权重低于国家下达的19.5%考核指标0.5个百分点;通过指标年度转移,将0.5个百分点转移至2021年。

表2  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非水电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省(区、市)实际消纳量实际完成同比增加下达的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实际完成情况超出下达最低权重指标的百分点
(亿千瓦时)情况百分点
青  海18825.4%*5.725.00%0.4
黑龙江21821.50%1.320.00%1.5
宁  夏22221.40%0.120.00%1.4
吉  林17221.30%2.518.50%2.8
内蒙古76019.50%2.816.50%3
甘  肃24517.80%0.916.50%1.3
山  西39316.80%0.616.00%0.8
北  京18316.10%4.115.00%1.1
云  南30715.10%-1.215.00%0.1
天  津13215.10%3.114.00%1.1
河  南46513.70%0.612.50%1.2
辽  宁33113.60%1.112.50%1.1
安  徽33013.60%1.312.50%1.1
陕  西23613.60%1.912.00%1.6
河  北53013.50%0.512.50%1
新  疆34510.90%0.410.50%0.4
山  东79211.40%0.311.00%0.4
湖  南21511.10%2.59.00%2.1
江  西17210.60%1.99.00%1.6
湖  北1949.10%1.38.00%1.1
江  苏5749.00%1.67.50%1.5
广  西1808.90%2.47.00%1.9
浙  江3627.5%*0.87.50%0
海  南277.40%0.66.50%0.9
贵  州1167.30%2.16.00%1.3
福  建1817.30%1.76.00%1.3
四  川1746.10%0.56.00%0.1
广  东3755.40%1.24.50%0.9
上  海764.80%0.64.00%0.8
重  庆494.20%0.23.50%0.7
西  藏1821.60%0.7不考核-
全  国856211.40%1.2

备注:1.青海省加上了河南省转让的12亿千瓦时超额消纳量;
      2. 浙江省加上了宁夏自治区转让的12.55亿千瓦时超额消纳量。

三、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落实情况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依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核定了重点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提出全额保障性收购相关要求。

2020年,在规定风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中,甘肃III类资源区、宁夏III类资源区和山西IV类资源区未达国家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实际利用小时数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分别低162小时、197小时和150小时。2020年,在规定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中,甘肃II类地区、青海I类和II类地区以及宁夏I类地区等4个地区未达到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其中,甘肃II类地区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地区低137小时;青海I类和II类地区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分别低64小时和63小时;宁夏I类地区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低110小时。

表3  2020年风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落实情况

省(区)资源区地区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2020年实际利用小时数2020年偏差小时数
内蒙古I类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他地区20002318318
II类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19002378478
新疆I类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19002616716
III类除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以外其他地区18002178378
甘肃II类嘉峪关市、酒泉市18002016216
III类除嘉峪关市、酒泉市以外其他地区18001638-162
宁夏III类宁夏18501653-197
黑龙江III类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19002255355
IV类黑龙江省其他地区18502270420
吉林III类白城市、松原市18002302502
IV类吉林省其他地区18002355555
辽宁IV类辽宁18502243393
河北II类张家口市19002032132
山西IV类忻州市、朔州市、大同市19001750-150

表4  2020年光伏发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落实情况

省(区)资源区地区保障性收购2020年实际2020年
利用小时数利用小时数偏差小时数
内蒙古I类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他地区15001626126
II类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14001619219
新疆I类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15001655155
II类除I类外其他地区1350141464
甘肃I类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1500153535
II类除I类外其他地区14001263-137
青海I类海西15001436-64
II类除I类外其他地区14501387-63
宁夏I类宁夏15001390-110
陕西II类榆林、延安13001466166
黑龙江II类黑龙江13001507207
吉林II类吉林13001477177
辽宁II类辽宁1300138888
河北II类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1400148585
山西II类忻州、朔州、大同1400147070

四、清洁能源消纳目标完成情况

根据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所确定的分年度风电、光伏和水电消纳目标,2020年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97%,超过2020年风电利用率目标2个百分点,重点省区全部达到了2020年消纳目标;全国平均光伏发电利用率为98%,超过2020年利用率目标3个百分点,重点省区全部达到了2020年消纳目标;全国主要流域水能利用率97%,超过2020年利用率目标近2个百分点,重点省区全部达到了2020年消纳目标。

表5  2020年清洁能源消纳目标完成情况


2020年消纳目标2020年实际完成情况
一、风电
全  国95%97%
新  疆85%90%
甘  肃85%94%
黑龙江94%99%
内蒙古92%95%
吉  林90%98%
河  北95%95%
二、光伏
全  国95%98%
新  疆90%95%
甘  肃90%98%
三、水电
全  国95%97%
四  川95%95%
云  南95%99%
广  西95%100%

五、特高压线路输送可再生能源情况

2020年,22条特高压线路年输送电量5318亿千瓦时,其中可再生能源电量2441亿千瓦时,同比提高3.8%,可再生能源电量占全部输送电量的45.9%。国家电网运营的18条特高压线路输送电量4559亿千瓦时,其中可再生能源电量1682亿千瓦时,占输送电量的37%;南方电网运营的4条特高压线路输送电量759亿千瓦时,全部为可再生能源电量。

表6  2020年特高压线路输送电量情况

序号

线路名称

年输送量(亿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亿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占比

占比同比

1

长南荆特高压

52.2

15.3

29.3%

3.1

2

淮沪特高压

282.2

0.0

0.0%

0

3

浙福特高压

76.5

0.0

0.0%

0

4

锡盟-山东

92.4

0.0

0.0%

0

5

蒙西-天津南

145.4

0.0

0.0%

0

6

榆横至潍坊特高压

247.1

0.0

0.0%

0

7

复奉直流

306.9

306.9

100.0%

0.0

8

锦苏直流

374.2

374.2

100.0%

0.0

9

天中直流

408.6

166.2

40.7%

-9.5

10

宾金直流

329.8

329.8

100.0%

0.1

11

灵绍直流

498.3

85.3

17.1%

-9.2

12

祁韶直流

224.6

61.4

27.3%

-3.6

13

雁淮直流

259.1

35.5

13.7%

12.9

14

锡泰直流

171.2

0.5

0.3%

0.1

15

鲁固直流

330.9

56.7

17.1%

-22.2

16

昭沂直流

286.2

135.9

47.5%

11.4

17

吉泉直流

439.6

80.5

18.3%

-4.0

18

青豫直流

34.1

34.1

100.0%

/

19

楚穗直流

259.0

259.0

100.0%

0.0

20

普侨直流

192.7

192.7

100.0%

0.0

21

新东直流

255.3

255.3

100.0%

0.0

22

昆柳龙直流

51.7

51.7

100.0%

/

全  国

5318.0

2441.0

45.9%

-6.5%

注: 1-18项数据为国家电网报送,19-22项数据为公司报送。/表示由于线路新投产等原因没有同比数据。

六、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区)落实情况

浙江。2020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946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19.6 %,同比降低0.4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362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7.5%,同比上升0.8个百分点。

四川。2020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2344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81.80%,同比上升0.7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174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6.1 %,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

宁夏。2020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277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26.7%,同比上升1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222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21.4%,同比上升0.1个百分点。风电III类地区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比要求低197小时,风电利用率为97.8%;光伏发电I类地区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比要求低110小时,光伏利用率为97.5%。

甘肃。2020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722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52.5%,同比下降1.4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245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17.8%,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风电II类资源区达到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要求,风电III类资源区未达到最低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比要求低162小时,风电利用率为97.1%;光伏发电I类资源区达到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要求,光伏发电II类资源区未达到最低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比要求低137小时,光伏利用率为97.7%。

青海。2020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629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84.7%,同比上升2.9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188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约为25.4 %,同比上升5.7个百分点。青海光伏发电未达到最低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光伏发电I类和II类资源区分别比要求低64小时和63小时,光伏利用率分别为88.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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