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5月31日,山西灵武市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增长和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指出,支持项目落地建设。对在灵武市落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清洁能源产业链配套(仅单独投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除外)等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给予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扩产新增产线产能且相应年度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为A类的规上制造业企业,购买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产业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且固定资产投资、年产值分别达到10亿元、3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突破上述政策,对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实行“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扶持。
支持金融带动社会投资。对灵武市引进投资建设的循环经济、现代纺织、绿色食品加工、清洁能源产业链配套(仅单独投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除外)、新型材料等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给予金融支持,市属担保公司优先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按当期担保费率50%执行(免担保费用的项目除外)。
文件详情如下:
中共灵武市委员会 灵武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增长和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增长和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灵武市委员会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增长和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区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围绕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银川市“三新”产业发展,不断丰富壮大“1535”生态经济体系,加快推进工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持续推动我市投资增长和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鼓励促进社会投资
1.支持项目落地建设。对在我市落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循环经济、现代纺织、绿色食品、清洁能源产业链配套(仅单独投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除外)、新型材料等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轻资产化的省级科创团队、高科技孵化器项目,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优质上市公司投资新建续建项目,现代服务、现代物流等服务业新建续建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给予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扩产新增产线产能且相应年度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为A类的规上制造业企业,购买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产业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且固定资产投资、年产值分别达到10亿元、3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突破上述政策,对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实行“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扶持。
2.支持开展全方位战略合作。鼓励央企、大型民企、战略合作投资者在灵武投资开发建设特色产业园、特色产业小镇等,可参照本政策第1条予以奖励。
3.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土地、设备、技术等开展招商合作。凡实缴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且外方所占股份在30%以上的项目,并购重组后效益好,能带动地方就业的,可按适当方式给予企业奖励;购买园区内现有闲置两年以上厂房(含商业房)和土地并实施符合园区规划项目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新购买设备资金总额的2%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租赁园区内现有厂房(含商业房)并实施符合园区规划项目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一定比例给予3年租金补贴。
4.支持金融带动社会投资。对我市引进投资建设的循环经济、现代纺织、绿色食品加工、清洁能源产业链配套(仅单独投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除外)、新型材料等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给予金融支持,市属担保公司优先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按当期担保费率50%执行(免担保费用的项目除外)。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5.支持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入。对通过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实施技术改造且年度设备到位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并统计入库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年度到位设备总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6.支持企业开展行业对标达标。对达到国内行业标杆企业水平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被自治区首次认定为行业领先示范的工业企业,按照自治区奖励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配套奖励。
7.支持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改造。对通过评审、被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的工业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自治区级、银川市级主管部门评定为年度安全生产(消防)先进、优秀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8.支持企业提高设计水平。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的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或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9.支持企业创建“专精特新”企业。对新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
10.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新认定国家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国家“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11.支持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自治区政府质量奖、银川市市长质量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12.支持企业争创单项冠军。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13.支持企业标准化建设。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省级示范项目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标准“领跑者”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4.支持企业打造工业文旅品牌。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企业智能发展
15.支持企业加强工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对获批国家、自治区工业互联网建设和应用试点项目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16.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推动企业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将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对被评定为银川市“上云标杆”的工业企业,根据银川市补助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配套奖励。
17.支持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对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领域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或“双创”平台、优秀产品或有效解决方案、信息消费创新应 用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内新入选的自治区级软件和信息技术产业梯队中的龙头、骨干、特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18.支持企业创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对获批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获批自治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机器人应用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9.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已建成的自治区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根据自治区补助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奖励。鼓励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建立信息平台,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推广智能回收终端,培育新型商业模式,按照实际投资比例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给予企业高管、高层次技术管理人员按万分之一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0.支持企业数字化赋能。对获批自治区、银川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的企业,根据自治区、银川市补助金额的30%、20%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环节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银川市补助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配套奖励。
21.支持软信产业培育。对落户我市大数据云计算等优势企业,按其软硬件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2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批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批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设计产品或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3.支持企业清洁化生产。对入围工信部水效领跑者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自治区、银川市级的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15万元的补助;对完成电水热平衡测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环保在线监控、通过银川市评审确认的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24.支持企业绿色化转型。对获得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示范单位、清洁生产先进单位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征集的年度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单个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一般固废项目),根据银川市补助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以一般工业固废为原料,通过加工再利用、转化利用等方式,从一般工业固废中提取或使其转化为可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动以及直接利用一般工业固废进行路基填筑、大型工程建设、土壤改良的企业,根据自治区补助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的配套奖励。(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不在支持范围内的不予奖补)。
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25.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对在我市注册并成功在境内外主板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对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26.支持企业做大规模。对年度符合规上企业入库标准并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企业,经审核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当年产值超过5000万元,增加值增速超过我市平均水平的工业企业,按照年产值增量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新纳规企业测算增速及产值增量基数为2000万元)。
27.支持头部企业做强做优。对首次认定为自治区、银川市“链主”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占全国前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8.支持企业扩大销售。凡税务登记在灵武的工业企业产品远销境外的,按照实际合同和发票额,按照当年销售额较上年增量部分2%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工业企业在我市自行设立销售网点并投入运行的,按其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八、鼓励企业持续发展
29.支持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对全年增加值增速超过市属平均水平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物流总支出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物流运输费补贴。
30.开展有效帮扶助企纾困。针对企业物流受阻、原料短缺、资金周转困难、订单不足、用电、用气或成本负担重等各方面问题,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经行业主管部门按议事程序分别提请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后给予奖补。
九、附则
31.本《政策》第1条由市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分别牵头落实,第2条由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牵头落实,第3条由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银川高新区管委会牵头落实,第4条由市财政局牵头落实,其他政策由市工信局牵头落实。各牵头单位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核把关确认,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并确定奖补金额,由市工信局统一汇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经公示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并予以兑现。
32.对本《政策》涉及统计指标的企业销售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企业纳规纳限、出口销售额的政策兑现,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原始凭证依据,然后由各牵头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财务支出发票、产品销售发票、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数据等进行审核认定后,据实提出兑现意见。
33.申请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出具书面承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且奖补资金仅用于企业生产建设中。企业因发生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问题受到行政部门处罚1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不得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取消其当年申报本优惠《政策》的资格,申报年度内已享受本《政策》的补贴须全额追还。
34.享受本《政策》的范围,为注册登记、纳税登记或指标统计在灵武市的企业(税务信用等级为A、B级)。强化绩效综合评价,综合运用对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为A、B、C类的,补助资金分别为原基数的1.2倍、1.0倍、0.8倍予以奖补(如享受最高限额的条款不超过最高限额)。在本《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兑现。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时,如没有相关规定的限制,可重复享受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同类政策,但涉及灵武市其他部门的奖补不予重复享受。
35.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中共灵武市委员会、灵武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增长和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灵党发〔2022〕35号)在本《政策》发布之日当天同时废止,本市现存其他扶持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政策规定执行。
36.本《政策》由灵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