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列入全省建设规模控制,各市县政府严格根据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规模,认真组织实施开展备案等有关工作。在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视同企业自动放弃项目建设,已分配规模自行失效(具体规模详见附件)。
鼓励企业自愿提出所建项目在现行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降低上网电价不低于0.03元/千瓦时的意见,包括降低上网电价的具体额度,各市县和电网企业在组织备案工作时需严格审核是否已承诺降低上网电价,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备案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各市县政府应统筹区域内分布式光伏有序发展,合理安排分布式光伏布局、建设时序等。要依托光伏资源优势,坚持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与产业链构建融合发展,优化光伏产业布局,支持光伏发电企业与装备制造企业开展深度合作,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公示文件,本次海南省下发分布式光伏指标达1.07GW。
文件详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