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文件指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应用,引导传统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强化重点管控单元管理,大力推动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焦化、有色等行业节能降碳改造。严格执行“两高一低”项目生态环境准入、规划环评、区域削减措施等规定,支持先进绿色高载能产业向低碳零碳园区转移布局。大力推进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加强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支撑性电源及外送通道建设。支持优先保护单元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和路径,着力提升林草湿碳汇能力。衔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引导人口密度较高的中心城区传统产业功能空间有序腾退。各地承接产业转移项目,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重点关注拟承接项目与本地环境质量底线等相符性。
原文件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区域差异,科学推进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精神,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制定分区管控方案。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按照自治区统筹、盟市落地的原则,编制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自治区和各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分别由自治区政府和各盟市政府(行政公署)组织编制,分别报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后发布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协调性,主要内容应包括全区和各盟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总体目标,全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空间分布图、面积比例和需要分解到盟市的控制性指标,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及数字化建设要求、实施保障措施等。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落地性,要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细化本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
(二)确定分区管控单元。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基于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通过环境评价,在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确定三类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因地制宜实施“一单元一策略”的精细化管理。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脆弱敏感的区域为主体,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系统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着力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为主体,要推动空间布局优化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一般管控单元为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要严格落实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
(三)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聚焦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系统集成现有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围绕空间优化、环境准入、资源利用、风险防范等,精准编制差别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快建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系,切实发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环境准入约束作用。各地可细化管控单元划分,补充准入清单。
(四)加强分区管控信息共享。将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接入内蒙古“生态之窗”服务平台,并加强同国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和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等的对接,推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为部门、企业、公众提供环境准入研判、选址选线环境合理性分析等服务。不断拓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智能化应用功能,持续提升管理和服务效能。
(五)统筹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在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动态更新,同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助推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六)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应用,引导传统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强化重点管控单元管理,大力推动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焦化、有色等行业节能降碳改造。严格执行“两高一低”项目生态环境准入、规划环评、区域削减措施等规定,支持先进绿色高载能产业向低碳零碳园区转移布局。大力推进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加强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支撑性电源及外送通道建设。支持优先保护单元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和路径,着力提升林草湿碳汇能力。衔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引导人口密度较高的中心城区传统产业功能空间有序腾退。各地承接产业转移项目,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重点关注拟承接项目与本地环境质量底线等相符性。
(七)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以优先保护单元为基础,分区分类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围绕北方防沙带、黄河重点生态区、东北森林带等三大重点生态区,实施生态保护修复规划,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分单元识别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落实差异化管控要求,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加强监测预警,主动适应气候变化。
(八)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有力有效防范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深化流域水环境分区管控,加快“一湖两海”及察汗淖尔等水生态综合治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综合考虑大气区域传输规律和空间布局敏感性等,强化分区分类差异化协同管控,推进呼包鄂、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实施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及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程。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成果融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持续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加强声环境管理,指导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科学选址选线,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九)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动态衔接,针对不同区域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特点,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实施分单元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管理,选择典型地区开展衔接试点。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制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政策等,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鼓励各地以产业园区等为重点,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协调联动改革试点,探索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三、健全管理机制
(十)强化监督管理。依托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及生态环境领域其他监管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等技术手段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动态监控,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并严格依法查处。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一般管控单元,要加强监管执法,依法依规推动限期整改。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推动相关地区和部门切实加以解决。
(十一)完善考核评价。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纳入自治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相关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盟市、旗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年度跟踪和5年评估工作,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十二)强化工作联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数据共享。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岸线保护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协调。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做好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能源、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等部门要指导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
四、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牵头做好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实施、跟踪评估、定期调整、动态更新和应用系统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资金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分级分类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教育培训。加强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负面案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