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的通知。
文件提出,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光伏压延玻璃产能,或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用平板玻璃产能,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平板玻璃产能置换比例。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平板玻璃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1.25:1和1:1,产能置换比例按建设地点区域界定。以下情形除外:(一)同一法人同一厂区内产能置换比例为1:1。(二)鼓励光伏压延玻璃项目通过产能置换予以建设。通过产能置换方式建设的置换比例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该产能可用于再次置换。
原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的通知
工信部原〔2024〕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