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发布关于规范农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征求意见稿)。
文件指出,结合花溪区“一城一副四区”发展定位和《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关于项目开发建设和城乡风貌管控的有关要求,统筹考虑全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需要,对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区域实行“三禁止两推动”。
1.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国传统村落、省级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房屋;阿哈湖绿核片区、花溪区旅游核心区青黔高一带建筑风貌管控区内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文物本体、历史建筑、拟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禁止在城市干道、国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两边50米范围内的建筑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开发项目。
3.禁止在区域公用配变容量不足或低压线路承载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就近电网消纳区域内的建筑上,禁止建设分布式光伏开发项目。
4.推动在基础条件较好、群众参与意愿高的非禁止建设区域开展新能源试点探索。
5.推动符合条件的乡镇招引具有电力送出能力、具备调峰资源的企业统筹项目开发。
原文件如下:
花溪区关于规范农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征求意见稿)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秩序,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尤其是农户的合法利益,促进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发展工作的通知(黔能源新〔2021〕1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花溪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设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负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
(一)类别定义
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两种类型,具体定义如下:
1.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投资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自然人自建的全额自发自用光伏发电项目不在备案管理范围内)
2.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投资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二)投资主体要求
1.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安装业主、产权所有者、电费收益账户(不得捆绑对公账户)应为同一自然人;(2)委托设计、安装、运维的主体要具备与光伏发电项目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资质(从业人员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或上岗证书,并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禁止任何单位、企业或组织机构以自然人个人名义报备新建分布式光伏项目。一经核实,将纳入黑名单并实施信用惩戒,对所建光伏发电项目不予并网或予以解网。
2.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的主体应满足相应资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主体(或委托运营单位)要具备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资质,从业人员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或上岗证书,并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2)安装主体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即五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证书),在区域范围内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应配备光伏发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电焊、电工及高空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
二、规范建设区域
结合花溪区“一城一副四区”发展定位和《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关于项目开发建设和城乡风貌管控的有关要求,统筹考虑全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需要,对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区域实行“三禁止两推动”。
1.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国传统村落、省级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房屋;阿哈湖绿核片区、花溪区旅游核心区青黔高一带建筑风貌管控区内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文物本体、历史建筑、拟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禁止在城市干道、国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两边50米范围内的建筑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开发项目。
3.禁止在区域公用配变容量不足或低压线路承载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就近电网消纳区域内的建筑上,禁止建设分布式光伏开发项目。
4.推动在基础条件较好、群众参与意愿高的非禁止建设区域开展新能源试点探索。
5.推动符合条件的乡镇招引具有电力送出能力、具备调峰资源的企业统筹项目开发。
三、规范建设管理
(一)规范选址要求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应合法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得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采光、日照等,且利益相关人无异议。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安全性,已经年久失修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禁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规范备案流程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宜在建筑物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阶段统筹考虑安装需求,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利用既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可按照简约高效的原则,在符合建设要求的条件下免除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规划许可、节能评估等手续。
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详见附件1),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为投资主体等提供指导和服务。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备案主体可由区供电分局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备案主体为项目投资主体。
(三)规范技术要求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取得区供电局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0.3m;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2.2m,若在设有通往屋顶屋面的楼梯间建筑物,则最高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高度0.3m。光伏组件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积极落实电网接入的相关规定。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应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建设条件、电网接入点等因素,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报区供电分局研究并出具答复意见;应在竣工后提请区供电局开展并网特性检验,检验合格后予以并网投产。
四、规范风险防控
(一)强化投资主体风险防范。一是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备案手续私自开工建设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乡(镇、街道)依法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置。二是项目投资主体与农户签订的有关协议显失公平,侵害农户合法权益的;引诱、欺骗农户签订协议,以农户名义贷款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或者以农户名义融资租赁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由乡(镇、街道)指导农户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督促项目投资主体依法赔偿农户损失,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区公安分局,由区公安分局依法严厉打击。三是项目投资主体主张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征收补偿的,由乡(镇、街道)联合花溪区城市更新事务中心,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纳入征收补偿范围,由投资主体自行完成处置。四是项目投资主体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引导帮助农户修建违法建筑的,由乡(镇、街道)依法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置。五是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区发展改革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投资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六是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备案手续私自开工建设,同时未经供电企业允许擅自并网的,区供电局按照《供电营业规则》依法处置。
(二)强化合同欺诈风险防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责、权、利对等,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夸大宣传、承诺高额返利,不得以次充好,模糊合同条款。区发展改革局督促项目投资主体制定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格式合同文本,由区司法局组织对格式合同文本提供合法性审查服务。各乡(镇、街道办)定期给农户开展光伏套路诈骗的宣传,防止合同诈骗风险。
(三)强化容量不足风险防范。由区发展改革局和区供电局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及时发布和预警机制,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
(四)强化消纳能力不足风险防范。由区供电局及时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并做好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
(五)强化运行管理风险防范。项目投资主体必须明确运维管理责任主体,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完好程度、性能和工况,及时发现并排除组件热斑、接点松脱、接触不良、螺栓松动、支架锈蚀、电线受潮、绝缘破裂等故障,严防坍塌、火灾、触电、物体打击、遇大风飞板等安全事故。属地乡(镇、街道)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项目投资主体强化运行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绿色转型。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站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高度,依法依规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助推全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二)强化群众意识。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群众自愿、规范引导”的原则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区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在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帮群众把好关算好账,项目投资主体要充分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公平有偿地推进项目建设,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
(三)强化安全生产。项目投资主体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项目投资主体进行整改。区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全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光伏发电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力度,优化项目服务和安全监管,引导项目投资主体严格按照要求规划建设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开展村民自建房屋顶光伏防范风险隐患宣传,提升村民安全防范意识。
本通知适用于花溪区区域内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含贵安新区、贵阳经开区所辖区域)。本通知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