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广东广州市天河区印发广州市天河区加快推动现代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件指出,鼓励新能源产业应用配套推动能源生产消费方式绿色低碳变革,鼓励技术创新,引导新能源消费。
(一)对主营光伏、氢能、风电、生物质能等新型能源材料及设备品类贸易企业,按照该品类年度规模同比每增长2000万元支持最高1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支持。
(二)对主营机动车充电零售、氢能源加注销售等新能源销售企业,年度规模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支持。
(三)对年度规模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主营新能源汽车零售企业,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支持。
原文件如下:
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加快推动现代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穗天商务规字〔2025〕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加快推动现代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局
2025年2月6日
广州市天河区加快推动现代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加快完善天河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和扩大消费长效机制,构建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抢抓商贸新赛道,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广州市建设国际商贸中心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商务部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文件,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畅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产业贸易流通环节】鼓励市场主体产销并进,充分发挥天河供应链资源优势,拓展战略性产业贸易业务,畅通贸易流通环节。
(一)对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前沿材料等新材料(新型能源材料除外)品类贸易企业,按照该品类年度规模同比每增长5000万元支持最高1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支持。
(二)对创新药以及高端医疗器械、设备品类贸易企业,按照该品类年度规模同比每增长2000万元支持最高1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二条【鼓励新能源产业应用配套】推动能源生产消费方式绿色低碳变革,鼓励技术创新,引导新能源消费。
(一)对主营光伏、氢能、风电、生物质能等新型能源材料及设备品类贸易企业,按照该品类年度规模同比每增长2000万元支持最高1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支持。
(二)对主营机动车充电零售、氢能源加注销售等新能源销售企业,年度规模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支持。
(三)对年度规模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主营新能源汽车零售企业,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三条【鼓励家居家电产业定制化、智能化发展】促进家电、数码品类贸易发展,提振家电、数码消费。推动家居产业协同联动、融合互通、智能互联,培育一批个性化、智能化品牌总部企业,打造时尚定制消费生态。
(一)对年度规模2亿元以上的家电、数码、智能穿戴设备批发企业,以及年度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家电、数码、智能穿戴设备零售企业,分别按照年度规模同比每增长2000万元支持最高1万元、每增长1000万元支持最高1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支持。
(二)对年度规模2亿元以上的定制家居、智能家居批发企业,以及年度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定制家居、智能家居零售企业,分别按照年度规模同比每增长2000万元支持最高1万元、每增长1000万元支持最高1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四条【支持商贸流通领域强链发展】充分发挥现货贸易市场优势,强化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功能,提升制造业服务能力,促进金属、化工、农粮、医药、机电设备产品贸易稳步壮大发展。对满足下列基本增速要求的批发企业,按其当年规模0.4‰的标准给予基本支持;若增速达到下列基本增速一倍以上两倍以内,在基本支持的基础上对超出基本增速规模部分按0.4‰的标准给予额外支持;若增速达到下列基本增速两倍以上,在基本支持的基础上对超出基本增速规模部分按0.6‰的标准给予额外支持。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3000万元支持。对于提前达到年度增速的企业,可在当年下半年按实际情况,提前兑现部分支持。
(一)金属产品批发企业:共分5个档次,年度规模5亿元-10亿元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年度规模10亿元-20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年度规模20亿元-40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年度规模40亿元-120亿元且同比增长7%以上的;年度规模12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
(二)化工产品批发企业:共分4个档次,年度规模5亿元-10亿元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年度规模10亿元-20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年度规模20亿元-40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年度规模40亿元-500亿元且同比增长7%以上的。
(三)农粮产品批发企业:共分3个档次,年度规模5亿元-20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年度规模20亿元-100亿元且同比增长13%以上的;年度规模10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8%以上的。
(四)医药产品批发企业:共分3个档次,年度规模5亿元-20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年度规模20亿元-50亿元且同比增长13%以上的;年度规模5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8%以上的。
(五)机电设备批发企业:共分2个档次,年度规模5亿元-20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年度规模2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
若同一企业同时满足本条款与本措施其他条款,则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五条【鼓励电商新业态集聚】鼓励批发零售企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传统产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转型升级。
(一)支持产业数字化、电商化转型。对通过公共网络实现零售额年度规模达3000万元-1亿元且同比增长50%以上、1亿元-2亿元且同比增长30%以上、2亿元-5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按照年度规模每增长3000万元支持最高1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支持。
(二)支持专业电商平台发展。对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运行上线具有询价报价、采购供应、项目招标、交易撮合、评估认证、委托代理、结算融资等功能,服务于大宗商品、工业品、医药品、消费品等各类产品的专业电商平台,对平台运营方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平台年度交易额首次突破10亿元、100亿元、1000亿元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支持。
(三)鼓励电商业态争先创优。鼓励电商新业态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导作用,对当年度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级示范或相关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支持。对当年度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级示范或相关荣誉、称号的电商新业态产业园区,分别给予园区实际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8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
第六条【鼓励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且完成转型升级或转营发展的专业批发市场,其项目投资额达到2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项目投资方一次性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支持。
第七条【强化优质市场主体梯度培育】分类施策、精准培育,助力企业提档上规,培育一批高成长性企业。
(一)对净增长或同比增长10%以上的月度“新增限上”批发企业,年度规模达到2亿元-5亿元、5亿元-10亿元、10亿元-20亿元、20亿元-5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支持。
(二)对净增长或同比增长10%以上的月度“新增限上”零售企业,年度规模达到5000万元-2亿元、2亿元-5亿元、5亿元-10亿元、10亿元-20亿元、20亿元-5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支持。
(三)对净增长或同比增长10%以上的月度“新增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规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1亿元-5亿元、5亿元-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支持。
若同一企业同时满足本条款与本措施其他条款,则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八条【释放骨干企业发展潜力】支持商贸企业积极拓展新业务板块,加快成长步伐。
(一)批发企业
对年度规模5亿元-10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支持;
对年度规模10亿元-50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80万元支持;
对年度规模50亿元-100亿元且同比增长7%以上的,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支持;
对年度规模10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支持。
(二)零售企业
对年度规模2亿元-5亿元且同比增长7%以上的,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40万元支持;
对年度规模5亿元-10亿元且同比增长7%以上的,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80万元支持;
对年度规模10亿元-20亿元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20万元支持;
对年度规模20亿元-50亿元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支持;
对年度规模5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50万元支持。
(三)住宿、餐饮企业
对年度规模5000万元-1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8万元支持;
对年度规模1亿元-3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支持;
对年度规模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7%以上的,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支持。
若同一企业同时满足本条款与本措施其他条款,则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九条【实施尚品工程,支持“天河名品”培育建设】
(一)创新时尚型商业,引入全球知名品牌首店入驻。对获得市认定的在天河区开设的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广州首店(下称“品牌首店”),分别给予品牌首店最高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支持。
(二)推动品质化供给,支持运营机构参与发展首店经济。支持商业设施运营方、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引进线下商贸业品牌首店。对获得市认定的商业设施运营方、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按照在天河区引入1个品牌首店给予最高5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单个主体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条【实施美誉工程,支持“天河名店”优化提升】
(一)加快优质消费企业集聚,支持重点商业载体空间优化提升。鼓励商业载体运营公司强化吸聚带动、资源配置、创新引领和品质支撑能力,引入优质消费企业,提升消费供给能力和消费能级。每年按照商业载体的商业面积、引进品牌数量以及“新增限上”企业数量等情况择优评选,分别给予商业载体运营公司最高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支持。
(二)推动场景化改造,支持商业载体运营公司对商业载体场所景观进行升级改造,打造沉浸式、体验式消费场景。对企业在其权属范围内开展绿化、公共艺术小品、灯光照明、建筑外立面整饰等景观优化提升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一次性最高50万元支持。
(三)鼓励连锁经营,支持品牌连锁零售企业做大做强。对区域总部零售企业新开直营门店给予支持,在原有门店数量不减少的情况下,按照每新开一家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门店、1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门店、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门店、5000平方米以上门店,分别支持最高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实施提质工程,支持“天河名圈”(特色功能区)提级发展】
(一)推动数字化赋能,支持智慧化商圈(商店)建设。鼓励商协会、企业、大型商业综合体开展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建设,推进商圈(商店)设施、服务和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不断提升消费便利度和营销精准度水平。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面向消费者、商业企业、运营机构和政府部门等智慧应用服务体系或平台的智慧商圈、智慧商店项目,且近三年经市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或获评市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的,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20%、10%的标准,给予单个智慧商圈项目、智慧商店项目建设方一次性最高50万元、10万元支持。
(二)鼓励各商业载体、商协会、单位或机构等主体争创各级各类示范商业功能区。培育一批集聚效应显著、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完善、扩消费作用明显的商贸功能区、先行区。对商业载体(业主或该商业场地实际经营者)、商协会、单位或机构(项目申报主体)等主体,近两年获评国家、省、市、区级功能区、示范点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3万支持。
第十二条【实施消费品牌传播工程,支持打造区域品牌消费活动矩阵】
(一)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各类消费促进主题活动。适时发放政府消费券;围绕贴近群众生活、需求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重点领域开展商旅文体健融合的系列促消费活动,不断创新消费场景,打造区域品牌消费活动矩阵。
(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开展消费提质惠民行动。对积极配合市、区政府主办的主题促消费活动的企业、商协会和组织机构,按照活动策划、宣传等实际发生费用30%的标准,每年给予单个主体最高10万元支持。对获得市政府专项促消费资金支持的大型促消费活动的承办企业、商协会和组织机构,按照活动举办实际发生费用30%的标准,每年给予单个主体最高100万元的区级资金配套支持。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培育AEO高级认证企业,助力企业充分享受境内外海关通关便利化措施,提升国际竞争力。
(一)培育AEO高级认证企业。对当年度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对已获得AEO高级认证,复审后再次获得的,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
(二)支持外贸综合服务机构发展。支持有资质、有业务流的外贸综合服务机构服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专业批发市场内进出口商户(含企业、个体户等),对年度服务试点市场内进出口商户首次达到30家、50家、100家以上的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支持。
(三)支持企业加快设立跨境电商海外仓,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海外仓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支持会展业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会展业,增强会展业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功能,结合广州各类品牌活动,大力开展会议展览、商务考察、文体旅游、消费购物等“会展+”活动,带动相关产业、区域发展。
(一)支持“会展+”品牌化发展。对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带动产业或区域发展效果较好,参加活动企业在50家以上或参加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会展+”活动,活动或系列活动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1万平方米、1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活动举办方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支持。
(二)助力企业“出海”办展。对参展企业在20家以上的境外展会,展览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展览举办方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支持。
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第(一)、(二)款支持,每年单个主体最高支持50万元,本条款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若超过则按照比例计算实际支持金额。
第十五条【支持二手汽车出口贸易】广泛引育二手车出口潜力企业,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协同拓展二手车海外市场,扩大二手车出口高能级主体数量。
(一)对首次通过二手车出口企业资质备案,且实际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单个企业一次性最高10万元支持。
(二)对全年汽车出口达到500辆以上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在开展汽车出口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转移过户、车辆整备、出口检测费用,按照当年度实际支出费用20%的标准,每年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六条【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培育壮大服务贸易主体,促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对年度服务贸易(含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绩1000万美元-1亿美元且同比增长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年度服务贸易(含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绩1亿美元-2亿美元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对年度服务贸易(含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绩2亿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支持。
本条款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若超过则按照比例计算实际支持金额。
第十七条【支持高层次人才引领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人才对企业的支撑作用,通过人才激励和人才服务等方式优化产业人才生态环境,助力企业引育高层次人才。
(一)支持企业实施人才激励。鼓励获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将支持资金用于激励本企业高管团队、骨干人才。
(二)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产业人才,给予人才落户、人才绿卡、人才公寓、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支持,具体依据《关于印发
第十八条【支持商协会等社会组织为企业赋能增效】对具有鲜明产业功能特色,有效搭建“政协企”沟通交流平台,促进天河产业协同发展、企业交流合作、本土品牌建设推广,采取企业、产业联盟的形式,成员企业(单位)超过50家的现代商贸业商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支持。
若同一企业同时满足本条款与本措施其他条款,则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附则
(一)本措施适用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以及相关商协会、运营机构等。本措施所支持的现代商贸业企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年版)》分类为标准,“新增限上”所指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本措施所指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的“年度规模”,依照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计算。
(三)本措施涉及财政支持资金由区政府统筹安排,涉及奖补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奖补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控制。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事项同时符合天河区其他支持政策措施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规定),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未作注明的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最高”“不超过”的数额含本数,涉及“以内”不包含本数。数额区间的下区间包含本数,上区间不包含本数。
(五)对于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支持,同一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达到2个以上支持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次给予支持。
(六)获得支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七)相关申报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金支持:获支持年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获支持年度被公安机关查处或政策兑现时仍处于刑事立案侦查阶段的;申报或佐证材料弄虚作假的。
(九)本措施自公布之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措施有效期届满而相关支持资金应当支付但未支付完毕的,应当继续执行直至全部支付完毕。因不可抗力或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十)本措施由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局办公室
2025年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