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贵州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件提出,积极推动风电、光伏发电与煤电联营、乡村振兴、重点产业建设融合发展,鼓励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与贵州省风电光伏先进装备制造相结合。推进“风光水火储”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鼓励按照区域新能源建设规模、电力负荷水平、电网需求等有序规划建设新型储能项目;消纳受限、电网末端区域的新型储能项目与新能源项目同步投产。
鼓励项目投资主体自愿提高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置储能和购买储能服务的比例。积极推进利用各种边坡、边沟、灰场、填埋场、采煤沉陷区、矿渣堆场等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积极探索开展茶光互补项目建设,充分挖掘土地可利用空间。
在项目核准备案方面,项目投资主体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和建设准备,原则上风电项目在年度建设规模下达后一年内完成核准,光伏发电项目在年度建设规模下达后6个月内完成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核准、备案的项目,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能源局申请延期核准、备案,否则该项目将自动移除年度建设规模。每个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相结合。纳入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计划并按规定时序建成的项目,实行保障性并网,并按要求配置项目建设装机容量10%(满足2小时运行要求)以上储能或购买储能服务;未按规定时序全部建成的实行市场化并网,超过规定时序半年内(含半年)建成的部分,按装机容量的20%(满足2小时运行要求)以上配置储能或购买储能服务;超过规定时序半年以上但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建成的部分,按装机容量的30%(满足2小时运行要求)以上配置储能或购买储能服务;超过规定时序一年以上未建成的部分,不予并网。
原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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