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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 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日期:2025-03-10    来源:中国三峡能源

国际新能源网

2025
03/10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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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能源项目 风能 太阳能

政策一

01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政策内容: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推动新能源电力装机结构和电价交易规则优化,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政策要点:新能源项目全部入市。新能源项目(风电、太阳能发电)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新能源项目可报量报价参与交易,也可接受市场形成的价格。存量和增量项目分类施策。以2025年6月1日为节点,之前投产的为存量项目,机制电价与现行政策妥善衔接;之后投产的为增量项目,机制电价通过市场化竞价方式确定。价格结算机制。在市场外建立差价结算机制,纳入机制的机制电价、电量规模、执行期限等由各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对纳入机制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月度进行差价结算,当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机制电价时给予差价补偿、高于机制电价时扣除差价,结算费用纳入当地系统运行费用。组织实施。各地在 2025 年底前出台并实施具体方案。

政策二

0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政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于2024年11月8日发布,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确立国家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明确各类能源功能定位和互补替代关系、规范能源活动相关方基本权利义务等,在法律层面建立了保障能源持续稳定供应的制度体系。

政策要点:健全能源开发利用。在大力推进非化石能源发展的同时,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合理开发可替代燃料,积极促进能源国际合作,多措并举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完善储备调节制度。科学确定能源储备的种类、规模和方式,推动构建能源安全储备体系;围绕提升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支持推进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煤电灵活性改造等各类储能建设,健全需求侧管理制度,供需协同发力保障电力可靠稳定供应。确立能源供应服务责任制度。规定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企业负有保障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能源供应服务的义务,不得擅自提高能源价格、减少供应数量或者限制购买数量并设立罚则,为人民群众提供可靠的用能保障。完善能源应急管理体系。规定建立完善能源预警体系,要求规定国家、省、市、县四级以及有关企业、用能单位分级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出现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能源应急状态时,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和处置。

政策三

03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内容:国家能源局于2024年11月8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经营主体不得利用市场力或串通其他经营主体在电力市场中进行排他性行为、不正当竞争,保障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政策要点:着力推动依法合规交易。各经营主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拥有售电公司的发电企业,不得利用“发售一体”优势直接或变相抢占市场份额;进一步规范市场报价行为。各经营主体综合考虑机组固定成本、燃料成本、能源供需等客观情况合规报价,推动交易价格真实准确反映电力商品价值;不得通过口头约定、签订协议等方式串通报价,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严禁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发电侧、售电侧相关经营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在中长期双边协商交易外统一约定交易价格、电量等申报要素。定期做好市场监测分析。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要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履行好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对违规行为开展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机构报送。

政策四

04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政策内容:国家能源局于2024年12月7日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政策要点:明确新型经营主体类型。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包括虚拟电厂和智能微电网);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调度。鼓励进入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费用,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合调节容量小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规范新型经营主体市场行为。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现货市场、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持续规范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市场交易行为,防止市场操纵。

政策五

05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

政策内容:自然资源部于2024年12月30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全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水平。

政策要点:执行“单30+10”的选址原则。属于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的,应在离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30米的海域布局,近岸区域水深超过30米的,风电场离岸距离还需不少于10千米;滩涂宽度超过30千米的,风电场内水深还需不少于10米;鼓励立体分层复合用海。鼓励新增海上风电项目采用“风电+”模式实现“一海多用”,通过统一设计、统一论证,建设一定比例的网箱养殖、海洋牧场、海上光伏、波浪能发电、制氢、储能等设施,已经批准的海上风电项目,鼓励在风电场内进行复合利用;优化海缆铺设施工和用海审查。报国务院审批的海上风电项目,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申请可与项目用海申请一并提交审查;加强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用海对周边生态产生影响的,原则上需要开展原地修复;暂未识别出生态影响的或经论证确定原地修复难以实现预期效果的,可在近岸海域开展修复措施。严格项目用海监管。严禁超范围用海和随意调整用海方案,在原批准风机用海范围内调整风机塔架和在风电场内优化海缆布局的,应在海上工程建设完成后3个月内申请用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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