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新疆电力市场结算方案(修订稿)》部分修订条款。
补充增加独立储能结算相关条款,明确独立储能充放电分别按照用电侧、发电侧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增加:独立储能企业的结算按照以下方式执行:独立储能企业的充电量视为用电量,放电量视为上网电量。用电量参照“参与批发交易的用户”方式结算,上网电量参照“煤电企业”方式结算,交易机构出具结算依据。
电网企业应按照要求定期抄录独立储能企业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分别计量用电量及上网电量,并将计量数据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及电力交易机构,作为交易结算的基础数据。
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独立储能企业参与辅助服务的充、放电量,对应电价按照辅助服务有关要求结算,剔除辅助服务电量后的剩余电量,按照上一条原则分别开展结算。
电力调度机构在月度结算前向交易机构提供认定偏差电量、独立储能企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产生的充(放)电量及对应收益。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