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头条(微信号:PV-2005)获悉,3月3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实施细则》指出,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
核发方式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按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核发绿证。每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1个绿证,不足核发1个绿证的当月电量结转至次月。
核发可交易绿证
1、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2、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
核发不可交易绿证
1、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离网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
2、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投产的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常规水电机组投产时间以机组通过启动试运行为准。3、对于源网荷储、风光制氢(氨/醇)、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等包含多种发电类型、储能装置的一体化项目,项目业主应委托电网企业或其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其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单独装表计量。其中,风光制氢(氨/醇)、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
不核发绿证
配备储能设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储能设施放电电量不核发绿证。项目应对储能设施充放电量单独计量,现阶段未配置独立计量装置的,按项目上网电量扣减下网电量的原则核发绿证。
绿证有效期
1、绿证有效期2年,电量生产所属自然月计为第0月,至第24月最后一个自然日止。
2、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绿证划转:
1、绿色电力交易绿证:绿色电力交易电量对应绿证随交易电量同步划转,划转后的绿证不可交易。绿色电力交易机构在推送绿证划转信息时,应同步推送购售双方成交合同中约定的绿证价格。
2、自发自用电量绿证:自发自用电量对应绿证不可交易。自发自用电量生产与用能分属不同主体的,按照电量的实际应用场景划转,在首次划转前双方应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中提交签署的能源管理合同或协议以及资金结算证明。
3、离网项目绿证:离网项目购售双方需提供有效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结算证明,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按照电量结算证明将绿证划转至买方绿证账户。鼓励购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
绿证核销
核销要求:用户购买绿证时可选择环境权益归属地,绿证应在持有方确定的环境权益归属地内开展核销,不得跨省核销。绿电交易电量、存量常规水电电量、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及分散式风电电量对应绿证的核销场景应与物理电量的消纳场景一致。核销登记减排量的海上风电和光热发电项目绿证。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依据CCER注册登记平台共享信息,对已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的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计入期内绿证进行冻结;完成项目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核销减排量涉及月份的绿证。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绿证核发与管理相关工作,依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我局研究起草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5年4月30日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zhangty@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