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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鼓励利用风光资源

日期:2025-04-2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

国际新能源网

2025
04/2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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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电资源 光伏资源 风光项目

4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发布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风能可利用程度,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型风力发电项目。鼓励利用风电功率预报技术,提高风能利用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太阳能可利用程度,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型太阳能利用项目。鼓励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太阳能利用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详情如下:


宁夏气象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宁夏气象局组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话:0951-5029847

2.电子邮箱:nxqxjzcfgc@163.com

3.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71号宁夏气象局政策法规处(75000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

2025年4月1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阳能、风能、云水、降水、热量以及其他可以开发利用的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第三条【基本原则】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有效保护、趋利避害的原则,防止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候及自然生态的影响,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纳入本级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服务、指导与监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科技创新】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科研项目的支持,促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领域的自主创新与科技进步,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先进技术推广。

第七条【区域协同】加强与内蒙、甘肃等周边省份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领域的沟通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优化气象探测设施布局,加强云水资源等方面的合作开发利用,推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协同发展。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调查与规划

第八条【探测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行业气象统筹发展机制,加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提高气候资源探测能力。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统一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探测、计量标准。

各部门各行业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自治区综合气象观测网络,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监督协调。

第九条【探测要求】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承担气候资源探测任务;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气候资源探测任务。

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新建气象台站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建设,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应当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资料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依法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开展气候资源探测的各类气象台站以及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第十一条【探测标准】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候资源探测方法、标准和规范,使用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气象计量器具。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收集、审核、处理、存储、传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涉外探测】涉外气候资源探测和资料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候资源探测场所和气候资源资料。

第十三条【数据共享】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和共享目录,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云平台建立行业气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气候公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气候状况公报,公报主要包括基本气候概况、气候资源状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十五条【气候资源区划】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全区气候资源分布、变化以及利用情况开展调查,对气候承载力、气候风险以及气候资源的有效性、可利用性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组织编制全区综合气候资源区划、单项气候资源区划或专业气候资源区划,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六条【气候资源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区气候资源特点和产业发展方向,结合气候资源区划,组织编制全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状况,可以组织编制本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气候资源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和目标;

(二)气候资源的现状、特点及分析评估;

(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

(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列入规划的内容。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衔接,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规划保护,因地制宜确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勘察选址、建设运行提供监测、评估和预报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立项、用地、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供支持。

开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设计、评估、科研等工作,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第十九条【风能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风能可利用程度,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型风力发电项目。鼓励利用风电功率预报技术,提高风能利用率。

第二十条【太阳能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太阳能可利用程度,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型太阳能利用项目。

鼓励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第二十一条【热量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合理开发利用热量资源,对建设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的,给予财政扶持。

第二十二条【降水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推进雨污分流,支持对雨水的收集和利用。

鼓励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配套设计、安装雨水回收利用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二十三条【云水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设施和装备建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抗旱、储水、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气象灾害防御等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增雨雪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高云水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和综合效益。

第二十四【农业气候资源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气候资源特点,结合气候资源区划,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等,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农业生产需要,根据本地气候资源禀赋,组织开展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编制、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农业专业气象服务等工作。

鼓励发展气象指数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气象灾害救助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五条【旅游气候资源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候资源特点,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合理开发利用雨雪、冰霜、云雾、星光等气象景观和物候景观以及避暑气候、康养气候等气候资源,推动气候生态品牌创建,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第四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保护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固碳、造林绿化等措施,加强对森林、草场、湿地、湖泊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优化气候资源环境。

第二十七条【气候资源影响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区域未来一段时间内气候资源的拥有状况、分布和可利用程度、气候灾害的类型和出现机率等内容作出评估。气候资源影响评估的结论应当作为确定气候资源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城市气候资源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气候影响,科学优化空间布局,合理设置、调整通风廊道,避免或者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以及城市热岛效应、狭管效应、光污染等,提高城市人居环境气候舒适度。

第二十九条【气候可行性论证范围】下列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点工程项目以及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实行目录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相关部门,编制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列入气候可行性论证目录内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篇章,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时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篇章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气候背景分析;

(三)建设项目遭受气象灾害的风险性;

(四)建设项目对局地气候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六)其他有关内容。

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审后使用。

第三十一条【补救措施】已经实施的建设项目对气候资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赋能双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碳源汇状况和气候承载力等要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气候领域的科学研究,开展面向区域的碳源汇监测评估,为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渎职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二)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援引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气候资源探测,是指利用卫星、雷达、气象仪器仪表等设施、设备对气候资源相关的气象要素和现象等进行系统观察、测量或者推算的活动。

(二)气候资源区划,是指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气候资源,按照相关特征的相似和差异程度,依据特定指标参数划分出若干等级的区域单元,是气候资源分布的地理表现。

(三)热岛效应,是指由于城市人口稠密、工业集中、交通发达和建筑物本身导热率和热容量高等因素,造成城市温度比郊区高的一种小气候现象。

(四)狭管效应,是指由于地形对气流的影响,当气流由开阔地带进入狭窄地带时,风速增大,流出狭窄地带时风速减缓的现象。

(五)碳源汇,是指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以及从大气中吸收二氧化碳的介质或者过程。

(六)气候承载力,是指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气候资源对社会经济某一领域乃至整个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

(七)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八)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是指根据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技术规范,用表征农产品品质的气候指标对农产品品质优劣等级所做的评定。

第三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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