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浙江省发改委、能源局、应急管理厅、 海事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浙江省海上风电安全应急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件指出,海上风电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海上风电主体工程、海底电缆管线、安全设施等水上水下工程建设完成后,业主单位应及时按照海图测量标准对海上风电场场址边界、风机位置、海缆路由及埋深等参数进行现场测定,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进行海图标识。
详情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海事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浙江省海上风电安全应急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经济厅、省国资委,省气象局,宁波、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急局,浙江海事局所属各分支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海上风电“加强统筹、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有关指示要求,进一步明确海上风电项目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强化全过程全要素全链条安全监管,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将《浙江省海上风电安全应急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