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头条获悉,9月15日,黑龙江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指出,区分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确定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机制电价和执行期限。
存量项目:
电量规模:妥善衔接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电量政策,规模上限不高于现行保障性收购电量,新能源项目在规模范围内每年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的电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
机制电价:与现行保障性价格政策保持一致。(黑龙江燃煤基准价为0.374元/kWh)
执行期限:按存量项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时间与投产满20年对应时间较早者确定。
增量项目:
机制电量:第一年纳入机制电量与现有新能源非市场化比例衔接,第二年及以后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单个项目申请纳入机制的电量应适当低于其全部上网电量。为引导行业竞争,竞价时设置申报充足率下限。
机制电价:通过每年10月组织已投产和未来12个月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分为风电、太阳能发电两类组织竞价,如单一类别竞价主体较集中或整体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竞争时,不再分类组织,统一合并竞价。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竞价上限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得高于煤电基准价,竞价下限初期可按照先进电站造价水平折算度电成本确定。
执行期限:考虑回收初始投资暂定为12年。未竞价成功的项目可在以后年度继续参加机制电价竞价。增量项目竞价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电力公司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竞价细则、竞价公告等竞价相关内容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