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坡森说,将《能源法》确定为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还是将《能源法》确定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般法,定位不同,《能源法》的内容和效力也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差异。
如果将《能源法》定位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则《能源法》在我国整个能源法律体系中高踞金字塔的塔尖,统领《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以及我国目前正在考虑制定的《石油天然气法》和《原子能法》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般法,是所有这些一般法的立法依据。因此,如果将《能源法》定位为基本法,则其地位举足轻重,不可或缺。
而如果将《能源法》和《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以及《可再生能源法》同样定位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般法,则《能源法》因适用于所有能源领域而成为能源一般法,《煤炭法》、《电力法》等能源单项专门立法则属于仅适用于单个能源领域或者能源领域某一方面问题的能源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煤炭法》等能源特别法的规定不仅可以与作为一般法的《能源法》有所不同,而且在因规定不一致而发生适用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能源特别法的规定。这样,将《能源法》定位为由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一般法,必然使其实施效力大打折扣,结果造成《能源法》在我国整个能源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无足轻重,可有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