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巨化股份证券代码:600160公告编号:临2009-12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税获得国家减免政策的公告特别提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日收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文)。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财税〔2009〕30号文主要内容: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交给国家的HFC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二、本公司目前拥有两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其中第一套CDM项目,本公司与日本JMD温室气体减排株式会社签订了《温室气体减排合作合同》,约定向其转让总量不超过4,0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每吨不低于6.5美元,转让期7年。第二套CDM项目,本公司与气候变化资本有限公司(英国)和气候变化碳基金2s.a.r.l(卢森堡)签订了《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合作合同》,约定公司向其转让总量不超过3,5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每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不低于9欧元。按照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收入的65%上交国家,35%归入企业。三、依据财税〔2009〕30号文,本公司尚需经当地税务部门对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核算确认后,方可获得税收返还。以上所得税减免政策将有助于降低公司税负,增加公司的现金流量,提升企业经营业绩。公司将积极办理相关减税手续。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