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与发展新能源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近日,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
《实施意见》指出,为有效缓解光电产品国内应用不足的问题,在发展初期采取示范工程的方式,实施我国“太阳能屋顶计划”,加快光电在城乡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一是推进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启动国内市场。现阶段,在条件适宜的地区,组织支持开展一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争取在示范工程的实践中突破与解决光电建筑一体化设计能力不足、光电产品与建筑结合程度不高、光电并网困难、市场认识低等问题,从而激活市场供求,启动国内应用市场。二是突出重点领域,确保示范工程效果。综合考虑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现阶段在经济发达、产业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积极推进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积极支持在农村与偏远地区发展离网式发电,实施“送电下乡”,落实国家惠民政策。三是放大示范效应,为大规模推广创造条件。通过示范工程调动社会各方发展积极性,促进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强示范工程宣传,扩大影响,增强市场认知度,形成发展太阳能光电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落实上网分摊电价等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放大政策效应;将光电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在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市照明中积极推广使用。
《实施意见》还明确指出,国家财政支持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注重发挥财政资金政策杠杆的引导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加快光电商业化发展。首先,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予以资金补助。中央财政安排专门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予以补助,以部分弥补光电应用的初始投入。补助标准将综合考虑光电应用成本、规模效应、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将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成本降低的情况逐年调整。其次,鼓励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为激励先进,将严格设定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标准与条件。财政优先支持技术先进、产品效率高、建筑一体化程度高、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的示范项目,从而不断促进提高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再次,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为充分调动地方发展太阳能光电技术的积极性,出台相关财税扶持政策的地区将优先获得中央财政支持。
《资金办法》明确了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的条件。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资金办法》鼓励地方出台与落实有关支持光电发展的扶持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地区,其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实施财政补贴等其他经济激励政策;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
《资金办法》规定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资金办法》还规定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资金办法》明确了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的材料包括: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