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粪污处理大型沼气工程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议有关议案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意变更“粪污处理大型沼气工程及资源化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沼气发电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沼气发电项目”实施主体的调整是基于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提出的,募集资金仍是用于原项目的建设,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影响,也不影响募集资金产生的预期效益。
本次调整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和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的产业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