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9日联合对外发布了《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财建[2009]306号),确定了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点领域和推广示范县的标准,并明确中央财政将对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予以适当资金支持。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各地将因地制宜,确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点领域,主要有:一是农村中小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结合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完善农村中小学生活配套设施,推进太阳能浴室建设,解决学校师生的生活热水需求;实施太阳能、浅层地能采暖工程,利用浅层地能热泵等技术解决中小学校采暖需求;建设太阳房,利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方式为教室等供暖;二是县城(镇)、农村居民住宅以及卫生院等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
为了保证上述工作的顺利开展,《实施方案》还提出,实行以县(含县级市区)为单位整体推进,并先行示范,分期启动,分批实施。
《实施方案》确定了中央财政对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予以适当资金支持的具体标准。补助资金的核定。2009年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标准为:地源热泵技术应用60元/平方米,一体化太阳能热利用15元/平方米,以分户为单位的太阳能浴室、太阳能房等按新增投入的60%予以补助。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成本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总额将根据上述补助标准、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面积等审核确定。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万元。
两部门表示,中央财政将上述核定的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省,由省级财政按规定拨付到示范县,示范县负责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