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硅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上海晋能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Shanghai Jinneng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41.81%,江西港源硅业公司(Jiangxi Gangyuan Silicon Industry)的倾销幅度为55.25%,并取消S. AU Trade Co., Ltd.、大同晋能工业硅有限公司(Datong Jinneng Industrial Silicon Co. Ltd.)和老挝硅业有限公司(Lao Silicon Co., Ltd.)的行政复审。
1990年9月5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硅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046910和28046950。1991年4月23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39.49%。2008年7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4次反倾销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