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气候变化基本立场与发达国家的责任
气候变化问题是全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需各国通力合作,携手应对。综合、全面、历史地看待这个问题,这应该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气候变化是发达国家在长期工业化过程中无节制地排放温室气体所造成的,问题是谁造成的,谁就应该承担责任。这里,我想讲几组数据,在1850年至2005年的155年间,全球共排放11222亿吨二氧化碳,发达国家共排放了8065亿吨,占全球总量的72%,欧盟占27.5%(人均累积排放:欧盟542吨,德国958吨,英国1125吨,世界人均173吨,中国只有71吨)。2006年,发达国家以占全球1/6的人口,仍然占据着近50%的排放。不顾历史责任和事实,空泛地谈国际合作,甚至只谈所谓共同责任是不能令世人信服的。
任何领域的国际合作,都需要有一个基本准则。在气候变化领域,基本准则就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国应根据这一原则确定各自应该承担的义务,在此基础上把自己该做的事情做好。而现实是,发达国家做得并不好。《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应在1990年基础上,集体减排5.2%,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发达国家不降反增,有的增幅甚至高达30%以上。另一方面,发达国家还承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但近20年来未见诸行动。
关于技术转让问题。在这方面,发达国家总是以“专利保护”、技术属于企业,政府无法干预为由,推脱其在这方面的责任。事实上,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是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而且发达国家今天拥有的先进气候友好技术,也是基于大量排放的发展而积累起来的。这些技术又是应对气候变化所必须的。如果发达国家真心希望为应对气候变化做贡献,就应该建立有效的机制,促进这些技术在更广范围的普及和使用,使其惠及全人类。
中国人讲究“言必信,行必果”。可以说,发达国家如何完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义务,应该是采取下一步国际合作行动的基础之一。无论从历史责任、现实情况讲,还是从公约义务和能力看,发达国家都应毫无条件地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大幅减排,并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资金,转让技术,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发展中国家也应通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举措和行动目标中的碳强度指标力度问题
中国胡锦涛主席在今年9月份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也提出“履行各自责任是核心”。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采取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和行动。不久前,中国政府确立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这些行动目标体现了中方所能够做出的最大努力,蕴含了十三亿中国人民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努力的最真诚意愿,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正在以实际行动推动“巴厘路线图”谈判取得进展,推动哥本哈根义取得积极成果。
有些发达国家认为中国最近宣布的碳强度指标“并未体现足够的雄心”,甚至要求中国提高这一指标,这不是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须强调的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GDP刚超过3000美元,按照联合国标准,还有1.5亿贫困人口。消除贫困、提髙人民生活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中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面临巨大压力和特殊困难。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要发展,能源需求和相应排放就必然有合理增长。应对气候变化不能以牺牲发展、延续贫困和落后为代价。
有些发达国家大谈中国排放总量大,但却似乎忘了中国有13亿人口,也忘记了“人人生而平等”。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中国13亿人排放了56亿吨二氧化破,占全球排放总量的20%,而发达国家不到10亿人,却排放了约129亿吨,占全球排放总量的46%。我们决不重复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和"奢侈排放"的老路,但基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的基本需要,我们有必要维持一个合理的排放空间。总不可能要求中国人在经济发展、能源消耗和相应排放方面只能享有发达国家百分之二十或三十的权利吧?
中国已宣布的行动目标力度与任何发达国家相比都不逊色。可以再告诉一组数据:所有发达国家在1990年至2005年的15年中,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只下降了26%、中国则下降了46%。发达国家拥有高度发达的技术优势和发展水平,还只能如此。坦率讲,中国的目标高达40-45%,已是极限了。有人要中国再加码,只能说他们要么不了解实情,要么是强人所难。更何况,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发展阶段不同,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能采用同样标准进行比较,也不应相提并论。必须强调的是,中国的自主减排目标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也不与任何国家的行动相挂钩,也是不可谈判的。
三、全球长期目标
我们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应有一个长期目标。但任何目标和行动都应该是科学的、合理的、可行的,否则,就会变成只喊口号、没有行动。“全球温升不超过2摄氏度”结论仅是科学界关于温升幅度的观点之一,还需要进一步论证。而且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不应是单一减緩目标,应是包括减緩、适应、资金、技术和可持续发展的综合目标,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对科学、技术可行性与经济、社会可承受性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再进行决策。
制定和实现全球减排目标离不开发达国家在中期大幅度量化减排,根据科学家测算,发达国家中期至少应减排40%,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在消除贫困、实现发展的过程中尽力采取减緩行动、减少排放,才有可能实现温升不超过2摄氏度的目标.而现实情况是,发达国家既不愿采取有力的中期减排行动,又不愿向发展中国家的减緩行动提供帮助,却大唱"长期目标"的高调。这显然是避实就虛的"脱口秀"作法。
四、关于“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三可)问题
中方赞同国际社会应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透明度。根据“巴厘路线图”,发达国家承担的是强制量化减排义务,并应是“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同时还必须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
要求对发展中国家未得到国际支持的自主减緩行动进行国际“三可”或进行“同行评议”,不符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巴厘路线图"的要求。这是从已有协议的倒退。中国不希望就此重开谈判。过分强调或者突出这个问题,会干扰减緩、适应、资金等核心问题的谈判,甚至会本末倒置。也令人怀疑推动者"王顾左右而言他"的真正意图。
中方不会开"空头支票",我们将把自主采取的减緩行动目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统计、监督、考核体系确保其得以实施,实施结果将对外公开,从而保障我们行动的透明度。
五、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
哥本哈根会议正在进行,中国总理温家宝也将出席,这充分表明中方对会议本身及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我们认为,这次会议的目标是,在进一步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方面,取得积极成果,重点应就减緩、适应、枝术转让、资金支持做出明确、具体的安排。哥本哈根会议取得成功的关键是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坚持"共同怛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巴厘路线图"授权。
目前谈判进展较为緩慢。坦率讲,其原因主要在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在减緩、资金和技术转让等关键问题上立场倒退。以减排为例,欧盟是推动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发动机,却一再强调:如果别的国家采取行动,他们就减排30%,否则就只减20%。这是一种攀比心态,向低标准看齐,能做的也不做。据了解,原本立场积极、表现较好的欧盟,在谈判中的立场也向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靠拢,-方面,力图否定《公约》原則,背弃《京都议定书》,偏离"巴厘路线图"授权。另一方面,极力向发展中国家提出种种不合理的要求。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也是难以接受的,并将严重影响谈判进程,妨碍哥本哈根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我们认为,当前的关鍵是,各方应坚定信心、凝聚共识、积极努力、加强合作,着重要防止立场倒退,防止言而无信,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背离《公约》原则和规定、反对背弃《京都议定书》、反对偏离"巴厘路线图"授权。
长期以来,中国与俄罗斯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开展了良好合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相信那些参与对华合作的人士更能真切感受到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中国愿与贵国政府、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媒体人士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为应对气候变化、为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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