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核心之一:变“全额收购”为“全额保障性收购”,明确电网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的义务,给予电网相应的经济补偿,以解决上网瓶颈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规划同电网规划不同步、不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例如我国风能主要分布在三北(华北、西北、东北)和东南沿海等偏远地区,绝大部分处于电网末梢,电网建设相对薄弱,风电电力输出存在天然不确定性,对电网吸纳风电电量又缺少必要的补偿措施,使得电网企业视接受风电为增加成本和风险的赘事,接入风电消极,很大程度上严重制约了风电行业的发展。
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实施中由于双方企业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对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难以落实有关全额收购的规定。
本次修正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有两层含义:一是并未放松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要求,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通俗点理解是“能收的都要收”;二是“保障性收购”,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按照我们的理解就是强制规定了电网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总电量的定量比重指标(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曾提出,到2010年和2020年,大电网覆盖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网总发电量中的比例分别达到1%和3%以上),即“至少要收多少”。
义务与权利同时明确,胡萝卜与大棒并行。修正案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同时也对电网企业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随机性、间歇性等因素带来的新增合理成本做出了补偿,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等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修正案核心之二:扶持资金集中统一使用,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目前我国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扶持资金包括两类:一类为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点对点扶持各类重点项目,例如“国产化兆瓦级风机前50台奖励”和“金太阳”工程等;另一类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现行标准已提高至每千瓦时4厘钱,预计2010年可征收约90亿元,由于其通过电网企业网间结算方式调配,一是可再生能源附加计为电网企业收入,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等要占全部附加资金的三分之一,减少了补贴可再牛能源的力度;二是资金调配周期长,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发电企业资金压力较大。
本次修正案提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用于补偿可再生能源电力高于常规能源电价差额、电网接入费用并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等。在现有资金渠道不变的情况下,调整资金管理方式,形成政府统一调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提供扶持资金使用效率。
我们的观点:本次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正,是对当前新能源行业蓬勃发展的政策肯定和推动,与温总理关于中国一定言行必果实现控制排放行动目标的表态相呼应,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对整个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我们期待相关配套法规、管理办法的进一步落实完善,最看好风电、太阳能行业直接受益于本次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