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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让业界喜中存忧

日期:2010-01-15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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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01/1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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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

  去年底,国家能源局发布《2009年十大能源新闻》,《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下称“《修正案》”)位列其中,并指出,新的可再生能源法将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新通过的《修正案》中,提出加强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以及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三大“亮点”,让业界为之拍手叫好。但也有人士认为,除了这三大亮点外,《修正案》能够顺利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

  喜:中央统筹规划促行业健康发展

  《修正案》第八条提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和组织实施。而原《可再生能源法》对于此条的规定则是,地方政府编制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直接实施。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李俊峰对此向《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第八条的修改,强调了中央全局统筹的职能,有利于整个新能源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他指出,《修正案》第九条也强调了开发利用及实施规划,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及有序发展的原则。

  “我国新能源行业开发利用特别是风电产业,近三年来建设与国家中长期规划的失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在以GDP为纲的方向刺激下盲目上马项目,对于项目的审核,规划及监管的不利。”李俊峰说。

  忧:发电量“全额入保”尚存不确定性

  记者注意到,《修正案》在提出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的同时, 也突出了“保障性”的条件,即: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须按照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报送备案,并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等三项。其中,“符合并网技术标准”一项被认为定性模糊。尽管《修正案》提到“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奇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并强调:“对于上述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是,众所周知,目前国家层面的并网技术标准还未出台,光伏发电尚属空白,风电方面也只有国家电网于去年7月单方面发布的《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中国风能协会秘书长秦海岩此前曾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国家电网所制定的标准有一些技术上的规定并不被业界认可,“例如在‘风电机组必须具备无动态补偿技术和低电压穿越能力’的规定上,如果小规模的风力发电上网须具备此项技术,但大发电规模上网后风电机组并不受这些技术和能力限制。因此,此项规定还有待商榷。”秦海岩说。

  秦海岩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及早出台全行业都能接受的并网技术标准,成为“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顺利推行的关键因素之一。对此,国家能源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在国家发改委于去年底组织召开的“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次部门联合信息发布会上表示,风电行业标准领导小组已经成立,该小组由能源局科技司牵头,所涉及的部门都将参与。

  中国风能协会副理事长施鹏飞日前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风电产业包括整个新能源行业发电标准体系的建立,涉及面广,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事。就目前来说,离最终出台尚需时日。从这个意义上讲,《修正案》提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须“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条件,有可能成为众多项目发电量不能“全额入保”的主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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