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具体工作。提出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承诺方案及哥本哈根气候变化谈判工作方案,并经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并协助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拟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相关工作。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活动做好全方位准备和服务工作。
(二)贯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编制完成全国各省市区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研究提出“十二五”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思路,积极推进在“十二五”规划中加强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认真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义务,组织编制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为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做好基础工作;积极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合作,为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
(三)积极建设性地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布了《中国政府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立场》文件,提出我国在各主要议题上的倡议和主张。配合哥本哈根会议进程,积极参加公约外的多边磋商,努力争取和维护我国合理发展权益。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双边对话,签署了一系列合作文件,建立和发展了双边应对气候变化合作伙伴关系。推进实施一批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对外合作项目,并为其他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支持。
(四)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综合能力建设。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工作,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和国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支持。广泛开展对内对外宣传,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鼓励全民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组织开展干部队伍培训,协调推进基础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