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充分认识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政府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当前,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通知精神上来。国务院明确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全系统必须坚持工商行政管理“四个统一”工作理念,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服务水平,把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结合起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完成好任务。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果断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好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攻坚战,为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出贡献。
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服务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立足职能,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目标要求,对小炼油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钢铁厂、小火电机组等“新五小”企业一律不予登记;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十五小”企业一律不予登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严格和规范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登记注册程序,确保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要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许可的,一律不予登记。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跟踪,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复查已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要提高辖区内监管巡查工作水平,合理安排巡查力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企业(两高一资)的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环保违法行为,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全力配合环保部门依法查处中央和地方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
支持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建立以政策约束、政策激励、监督检查、组织协调为核心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积极支持重点产业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支持行业内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认真做好淘汰落后产能转产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倡导开展以“调结构、促转变”为主题的公益广告活动。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投资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上述新兴产业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积极推行动产抵押当场登记制度,切实提高股权出质、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工作效能,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要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突出监测分析重点,认真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数量、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规模、行业分布、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和经济安全等方面的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科学性、建设性的政策建议,积极服务政府决策。
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检查落实。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时高质量完成有关工作。要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要做好业务整合和信息化保障工作,要在强化部门间监管合力方面下大功夫,促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