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自治区地税局近日下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与转让、鼓励企业使用节能减排专用设备,倡导绿色消费和适度消费,抑制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等一系列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巧妙运用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调节杠杆”,在以下方面加强、改进税收征管工作:
对自治区级以上(含本级)主管部门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2010年底前,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税收优惠政策。
对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凡符合国家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0号)要求,及时告知企业提请备案,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对纳税人为节能减排而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运用高新技术和环保技术、推广节能设备和产品等原因,导致自用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通知》同时指出,各级地税机关要密切监控“两高”及产能过剩行业和企业依法纳税情况,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预缴,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当前国家鼓励的行业和企业,一律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两高”及产能过剩企业的减免、缓税申请要从严审核;要把“两高”及产能过剩行业和企业作为税收专项检查项目的重点,依法加大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