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合理分配,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办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办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附加是指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均摊的加价标准。
二、省级电网企业将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本企业收入,首先用于支付本省(市)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差额部分进行配额交易,全国平衡。
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计审核各省级电网企业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余缺后,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同时制定和下达配额交易方案。
四、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每月进行一次,省级电网企业根据配额交易方案,在配额交易方案下达后10日内完成配额交易,在配额交易完成后5日内结清补贴。持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的省级电网企业向其他省级电网企业出售配额证,出售收入计入电网企业销售收入。
五、省级电网企业应当依法按批准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全额收购其服务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