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明确,对享受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出台政策并获得县级补助的秸秆综合利用对象,市财政将根据核查结果对县级财政投入额度补助50%。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轻重缓急,将补助资金统筹安排,继续用于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该办法的出台,将极大地发挥县市区政府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自主性,深入推进我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开展。
日期:2014-12-17 来源:绵阳市财政局 作者:绵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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