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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南

日期:2016-01-21    来源:计鹏新能源

国际新能源网

2016
01/21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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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发电 分布式光伏 贵州光伏

一、资源概况

贵州省太阳能资源在全国属于低值区,全省年日照时数在988.9-1740.7h之间,年平均为1220h,年平均太阳总辐射在3149.16-4594.8MJ/m2之间,全省年平均总辐射为3615.72MJ/m2,其中省内西部和西南部最高,年平均太阳辐射4000MJ/m2以上,北部最低,年平均太阳辐射在3300MJ/m2以下,其他地区在3300-4000MJ/m2之间。

二、电价及补贴政策

1、国家政策

我国发展太阳能光伏以来,光伏电价进行了多次调整,目前我国光伏上网标杆电价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以下简称3044号文)确定的。根据该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执行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2016年以前备案并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全部投运的项目,上网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文中的价格执行。

此外国家给予分布式光伏项目补贴,补贴电价政策是根据2013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确定的。

分布式光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根据2014年9月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和3044号文,国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比如大型公建、农业设施等,并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制定配套财政补贴政策,同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提出了新的模式: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申请补贴目录变更。选择“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2、贵州省地方政策

贵州省目前没有针对光伏发电项目出台地方性的补贴电价政策。

三、经济性评价

贵州属于太阳能一般区域,年满发小时数较低,在800h左右,燃煤标杆电价为0.3363元/kWh,投资光伏项目收益率不满足要求,因此目前不建议在贵州大规模的投资建设光伏项目。如需在贵州开发光伏项目,应做好前期资源和造价分析,提高利用小时数,降低成本,尽量保障项目收益。

1、光伏电站项目

贵州省属于Ⅲ类资源区,对应的光伏标杆电价为0.98元/kWh,以800h满发小时数为基准计算,装机容量10MW的项目,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如超过8%,则单位造价需要降低至5900元,因此在贵州省投资大型光伏电站项目目前无法满足收益。

2、分布式光伏项目

分布式光伏可选择3种模式:如果选择“全额上网”方式,对应的光伏标杆电价为0.98元/kWh;如果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所发电量国家给予0.42元/kWh的电价补贴,上网电量按照当地燃煤标杆电价收购;选择全部“自发自用”,电价为销售电价和国家补贴之和。根据《贵州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表》(黔价格〔2012〕136号),不满一千伏的商业电价价格最高,为0.8980元/kWh,因此选择由商业用电用户投资,所发电量全部自用的模式,其电价为0.8980+0.42=1.318元/kWh。假设项目装机容量为1MW,单位造价8000元,年满发小时数800小时,由于满发小时数过低,融资前税前收益率为5%。如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超过8%,则单位造价需要降低至6400元。

四、备案流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等有关规定,光伏项目由各地方政府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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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贵州省发布了《贵州省光伏项目审批流程》,根据流程:

(一)光伏项目配套工程(送出线路工程)实施核准制,需要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和支持性文件向省能源局申请核准,所提交的送出线路工程初步设计(代可研)审查意见、土地、环评、选址4个支持性文件可由县级有关部门出具。

(二)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备案制,其中电站项目在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县级部门备案,具体如下:

1、光伏电站

首先是向省能源局申请开展前期工作,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业主与县级地方政府签订的开发协议;

(2)光资源评估报告;

(3)县级主管部门(设区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出具上报文件。

第二是在前期工作完成后,向省能源局进行备案,备案前须争取到国家指标配额。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县级主管部门(设区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出具上报文件;

(2)光资源评估报告(一般由省气象局出具);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土地使用说明;

(4)电网公司出具电网接入方案;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2、分布式光伏发电

由县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管理,备案前需请示省能源局,申请到指标后方可予以备案。项目备案工作应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向省能源局申请指标配额,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业主与县级地方政府签订的开发协议;

(2)光资源评估报告;

(3)电网企业出具并网接入意见;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3、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

由县级主管部门或供电部门进行备案,指标配额、补贴等由县级供电部门统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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