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锡林浩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2、协议的生效条件涉及协议经甲方、乙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3、协议类型特许经营协议。
4、协议履行期限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止。
5、协议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需要较长的期限,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都将影响协议的履行,同时协议履行还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6、协议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签署后,尚需进行项目前期的报批及立项相关手续。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为加快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了《锡林浩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
乙方独资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锡林郭勒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系本项目的实施单位,享有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
二、协议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1、甲方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主营业务政府机构,无主营业务。
2、乙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环路,注册资本1,319,952,922.00元。经营范围城市生活、餐厨及污泥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废及医废焚烧处理工程、土壤污染修复工程、飞灰处理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及垃圾渗透液治理工程项目投资的总承包、技术咨询、设计、运营管理;干法尾气处理系统、脱硫、脱硝、脱汞、及各类垃圾焚烧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各类工程新型输送机械设备(带式、矿用、链板、螺旋、斗提、移动、大倾角、管状、气垫输送机及除渣给料机)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有机物处理(不含危险品)工程项目总承包;技术与设备进出口及代理进出口(国家禁止、限制类除外);自有房屋及设备租赁(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最近三年会计年度公司未与本特许协议签署甲方发生交易事项。
4、履约能力分析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为政府机构,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概述
1、按照协议规定,甲方将本项目的经营权经合法程序以BOT的方式授予乙方,若乙方出资购买项目土地,则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自动转为BOO模式。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履行项目公司的建设、扩建、运营、维护、收益等相关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