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11月7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继续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指出,修正案草案第二条和第五条中有生态保护红线和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规定,这两项制度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应当在总则中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在现行法第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二是将现行法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修正案草案取消了现行法第七十条规定的5项有关船舶作业活动的审批,保留了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审批。在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在取消上述审批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船舶污染。法律委员会建议明确相关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增加规定:“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相关法律责任修改为“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