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青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签署了山东省曹县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协议书。据悉,山东曹县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概算投资总额约为人民币3.2亿元,新建以农林废弃物为主要燃料的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装机容量为1×40MW,项目实施后可年消纳处理农林废弃物约30万吨,设计年发电量约3亿千瓦时。公告全文如下: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山东省曹县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投资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本项目的燃料结构为当地农作物秸秆及周边的林业加工废弃物,若当地农业种植面积及周边的木材加工产业的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将影响本项目的燃料供应。
2、本项目的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发电上网,燃料价格及国家政策的变化将影响发电收益。
3、关于供热部分,具体投资额度待进一步论证,供热参数和用量需要与用热用户协商确定。
4、本项目具体投资金额、收益率、回收期等应以项目可研报告及立项批复为准。公司将全力推动该项目实施,并对相关事项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投资协议签署概况:
1、经山东省曹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曹县政府”或“甲方”)授权,曹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曹县青堌集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25日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签署了《山东省曹县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就公司在曹县投资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达成框架协议。(公告编号:2016-121)
2、2016年12月26日,公司与曹县政府签署《山东省曹县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公司在曹县境内投资新建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3、根据本协议,公司将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项目公司承接本协议所规定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实施本协议约定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4、本项目概算投资总额约为3.2亿元人民币(实际投资及建设规模以经有权 部门批复的项目申请报告为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本项目的投资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曹县位于山东省西南部,处于鲁苏豫皖四省八县交界处,南临陇海铁路,北靠亚欧大陆桥,京九铁路贯穿全境,105、220国道和12条省干道交织成网。曹县属黄河冲积平原,暖温带季风气候,是全国重要的优质粮、棉、林、畜商品基地,先后被评为中国柳编之乡、中国芦笋之乡、中国杨木加工之乡、中国泡桐加工之乡、中国食品工业百强县、中国平原绿化先进县、中国百万担优质棉生产基地、中国首批规模化克隆牛实验基地。
(摘自曹县政府网http://caoxian.gov.cn)
三、项目实施方介绍
公司将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项目公司承接本协议所规定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实施本协议约定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公司将及时披露项目公司工商登记手续进展。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曹县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
2、建设规模:新建以农林废弃物为主要燃料的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装机容量为1×40MW。本项目概算投资总额约为人民币3.2亿元,由乙方或其控股企业投资建设及经营(实际投资额及建设规模以经有权部门批复的项目申请报告为准)。
项目实施后可年消纳处理农林废弃物约30万吨,设计年发电量约3亿千瓦 时,同时,乙方将充分利用项目所产生的热能,为甲方工业园区企业提供蒸汽,并向青堌集镇居民供暖。
(二)项目用地
甲方提供位于青堌集镇工业园区不少于 189 亩的国有土地出让给乙方用于 本项目建设,具体面积以国土规划部门选址红线图为准。
(三)项目建设 在具备开工条件后3个月内乙方开工建设,有效建设工期为15个月。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确保本项目列入山东省“十三五”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发展规划及当地供热规划。
2、为本项目按有关规定获得补贴电价。
3、协助乙方取得本项目建设、运营所需的全部行政许可。
4、负责为本项目提供所需的污染物排放指标。
5、协助本项目取得相关部门有关认定。
6、协助本项目享受相关税收等优惠政策;为乙方提供财政扶持、建设收费等扶持政策。乙方同时享受甲方给予其他企业的无差别扶持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7、甲乙双方成立燃料收储运指导小组,由甲方担任指导小组组长,根据本项目进度具体实施方案,鼓励和规范农民按方案要求收储秸秆。
8、在本项目投产前6个月内,甲方根据乙方的进度安排,协助乙方完成本 项目投产所需燃料的收储。
9、负责为乙方开辟燃料运输“绿色通道”,确保燃料运输通畅。
10、协助乙方落实当地供热需求的详细资料。
11、有权依法对乙方所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当地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
2、在甲方协助下依法办理用地、可研报告编制、环评报批、立项申报、规划及施工报建等相关手续。
3、确保本项目按计划完工投产。
4、负责本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争取把本项目建成为山东省乃至全国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示范工程。
5、在生物质原料来源大量充足、富余的情况下,可以以各种形式,扩大生产规模,以消化更多的农林废弃物。
6、应积极寻求更高效、更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方式,并可根据优化方案完善项目工艺。
7、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六)上网发电 甲方协助本项目依法优先并网发电。
(七)提供热源
1、乙方在项目投产的同时,应具备提供热源的能力。
2、与供热有关的具体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八)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原因,造成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书,可终止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但甲乙双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双方造成的损失。
(九)本协议对协议的修改、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十)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在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对本项目的投资议案后生效。
五、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有利于公司扩大生物质产业规模,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
2、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对协议当事人形成依赖。
3、若本项目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对公司2016 年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六、其他
本项目有关事项以正式的批复文件为准,公司将对项目的进展情况作及时披露。
七、备查文件:
附件:《山东省曹县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