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指出,要减少对新投产煤电装机的需求,合理确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并严格控制装机规模,相关地区确定的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机组量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最大负荷的2%,且累计不超过2台机组。
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是指未纳入年度投产计划,开工手续齐全并已基本完成工程建设的地区自用煤电(热电)机组,在电力、热力供应紧张、电网严重故障以及重大保电需要时,通过试运行的方式发挥应急调峰作用,在其他时段停机解列。
相关省(区、市)确定的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机组量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最大负荷的2%,且累计不超过2台机组,当最大负荷的2%小于区域内最小合规在建煤电机组单机容量时,可按照单台机组考虑。
《指导意见》旨在通过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来化解煤电过剩产能与电力供应安全统筹工作,加强电力供应保障,进一步提高电力应急保障能力。
《指导意见》包括三个基本原则,即规模控制、按需确定和企业自愿。要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合理安排年度产规模,各地区应严格落实国家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要求,合理确定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并严格控制装机规模。
三类地区可以确定煤应急调峰储备电源。部分风电、太阳能发电等间歇性电装机规模占比较大的地区,能源结构单一、受电规模大的地区,电力系统存在安全稳定压力、系统备用容量较小、供热缺口较的地区等,在最大限度发挥电网互济和当地现有电源、热源能的基础上,仍无法满足需求时,按照实际需求可以研究确定煤应急调峰储备电源。
此外,发电企业应准确判断市场风险,合安排工程进度、适当控制投资强度。相关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的确定工作,应在相关企业自愿参与、主动承诺的基础上有序开展。
文件原文如下:
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管理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煤电是保障我国电力供应的基础性电源,为我国电力供应全发挥重要的保障支撑作用。由于部分地区电力盈余问题较为出,化解煤电过剩产能仍是近期我国能源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化解煤电过剩产能与电力供应安全统筹工作,为继续加强电力供应保障,进一步提高电力应急保障能力,现就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推进供给侧结性改革为主线,积极推动能源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革,持续推进能源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在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的同时,正确处理需求供应关系,适度确定部分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提高电力供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模控制。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合理安排年度产规模,各地区应严格落实国家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要求,力缺口优先考虑采取跨省区电力互济、电量互补,以及加强需侧管理等措施来弥补,减少对新投产煤电装机的需求,合理确定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并严格控制装机规模。
(二)坚持按需确定。部分风电、太阳能发电等间歇性电装机规模占比较大的地区,能源结构单一、受电规模大的地区,电力系统存在安全稳定压力、系统备用容量较小、供热缺口较的地区等,在最大限度发挥电网互济和当地现有电源、热源能的基础上,仍无法满足需求时,按照实际需求可以研究确定煤应急调峰储备电源。
(三)坚持企业自愿。发电企业应准确判断市场风险,合安排工程进度、适当控制投资强度。相关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的确定工作,应在相关企业自愿参与、主动承诺的基础上有序开展。
三、相关要求
(一)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是指未纳入年度投产计划,开工手续齐全并已基本完成工程建设的地区自用煤电(热电)机组,在电力、热力供应紧张、电网严重故障以及重大保电需要时,通过试运行的方式发挥应急调峰作用,在其他时段停机解列。
(二)在确有应急需求且符合上述原则的地区,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国家能源派出机构及相关企业根据电网网架、电力电量平衡情况制订煤应急调峰储备电源方案,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书报告。经省级政府网站公示后,可以确定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原则上,相关省(区、市)确定的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机组量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最大负荷的2%,且累计不超过2台机组;当最大负荷的2%小于区域内最小合规在建煤电机组单机容量时,可按照单台机组考虑。
(二)各省(区、巿)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运行理部门,应密切关注本区域电力供需形势,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最大限度发挥电网调节能力,缩小负荷峰谷差;加强与有关企及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制订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的启动运方案,并明确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等职责。
(三)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发挥应急调峰作用之前,应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前所有试验工作,确保设备缺陷消除、期开展维护等工作,各项措施应满足涉网安全管理需要。根据动运行方案,有关企业应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做好设备调试维技术入才储备和启动运行准备等工作;电网企业应合理安排配送出工程进度,配合做好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调试、试运及备维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并网调度协议,适时调用煤电急调峰储备电源;地方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启动运行方案确的职责,做好安全监管、质量监督等工作,确保煤电应急调储备电源能够正常启动、发挥应急作用。
(四)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发挥应急作用时,应满足相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要求,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源局)、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能源局)于每年l月初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书面告上一年度煤电应急备用储备电源相关情况;国家能源局有关出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煤电急备用储备电源监管情况。
四、政策措施
(一)参照执行标杆电价。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不参与力市场交易,在应急保障期间所发电量参照本省(区、市)燃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已全部由市场形成上网电价的地相应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执行。国家对备用机组电价形成机有新的规定时,参照新规定执行。
(二)优先考虑安排投产计划。确定为煤电应急调峰储备源并有效发挥了应急调峰储备作用的机组,相关省(区、市)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国家确定的投产规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纳入本地区下一年度投产计划。相关省(区、巿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在省级政府网站对退出煤电应急调峰备源的机组予以公示。
(三)不纳入现役机组统计范围。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于未投入商业运行的煤电机组,不纳入现役煤电装机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