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电厂用的主要原料是
秸秆和
废菌包,每年废菌包的用量大约在10万吨以上,但同样是发电,秸秆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菌包就不可以。”谈起两种原料税费优惠政策,黑龙江省尚志市某生物质电厂负责人赵某颇为不解。
在尚志市,发达的菌菇养殖业每年会产生超1亿袋的废弃基植料,赵某所说的“菌包”指的正是这些废料。虽然无法继续培育菌种,但这些废菌包却是
生物质发电的重要原料之一。但根据我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农林剩余物及其他”类目仅包括“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税收部门严格按照目录中列举的项目执行税收优惠。”赵某解释,虽然废菌包与秸秆同为发电原料,但正因没有进入目录,就无法享受增值税优惠。
不仅增值税优惠难享,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7号),第三项类别“再生资源”对农林废弃物的表述为:“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废弃菌包不在其列。
事实上,不仅废菌包一项,大量废弃板材、家具木料等也不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项优惠目录中。
“当然,这也和近年来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直接相关。”中国生物质能源产业联盟副秘书长张大勇告诉记者:“废菌包和废弃建筑模版其实都是很常见的原料,而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看,这些原料在生物质发电的所有常见原料中占比要达到25%-30%。”换言之,在生物质发电过程中,有近三分之一的原料无法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对此,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主任袁爱平表示:“我国农林生物质发电起步相对较晚,政策难免有不周全之处,行业发展变化不断加快,政策也应当随之调整。”针对两项税收优惠目录,袁爱平认为,由于两个政策目录没有涵盖行业所有可利用资源品种,地方执法部门普遍存在“生搬硬套”目录条目的现象,行业存在极大的政策违规风险。“首先,应当对目录予以完善,将农林生物质发电行业收集利用的农林废弃物品种全部纳入。其次,两项目录制定时间不同,具体表述难免有异。既然是调节同一事项,在补全完善的基础上应将目录统一。最后,如果能够将农林废弃物作为免税农产品,让农民享受免税农产品的相关优惠政策,那就更加能够调动农民积极性,推动产业良性发展。”
除目录不全、表述不一,张大勇还指出:“更令企业头疼的是,环保排放和税收优惠的关联处罚。”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做出的相应规定,已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由于目前我国农林生物质发电并没有针对性的行业标准,排放标准只能参照燃煤电厂。“就当前的发展水平而言,生物质电厂是完全可以达到正常燃煤排放甚至是天然气排放标准的。但随着燃煤超低排放等一系列新技术、新标准不断出现,农林生物质发电受制于现阶段的技术问题,很多难以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张大勇表示,无参照标准导致了农林生物质发电很多时候不得不面临一连串的连锁反应。“不同地区的标准不同,有的参照燃煤,有的参照燃气,还有的参照超低排放。达不到标准环保和税收都要处罚,企业压力很大。”
“环保处罚和增值税优惠的相关性并不强。”袁爱平表示:“从法律法规的制定层面来看,将这两部分互为条件,本身的合理性就有待商榷。”
据悉,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袁爱平已将农林生物质发电行业涉及的增值税优惠目录、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专有排放标准等问题形成提案,并提交全国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