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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招标

日期:2018-06-13    来源:天工开物TGCW

国际新能源网

2018
06/13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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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设施 新能源设施 招标项目范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的配套文件,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自主权。
 
  843号文坚持“该放的要放到位,该管的要管住管好”,以及“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将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的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具体有三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原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16号令及843号文的贯彻实施工作,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政策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附件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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