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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
电力工程项目费用计列和调整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发布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指导疫情期间
电力工程项目费用计列和调整,结合
电力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疫情期间的开始时间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1 月21 日正式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况通报为准,结束时间以国家或各省市正式发布疫情解除通知为准。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主要包括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的费用项目设置、费用项目内涵,各类工程费用计列和调整的原则及方 法,以及各类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取定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疫情期间各类发电工程项目和电网工程项目。用于指导疫情期间四类电力工程项目的费用计列和调整:第一类是应急抢建工程;第二类是持续施工工 程;第三类是复工工程;第四类是新开工工程。
第五条 对于疫情期间已中标未签订合同、正在开展招投标工作且实际开工日期在疫情期间的拟建工程,可参考本指导意见进 行费用计列和调整,并在相关合同条款中明确费用调整和分担原 则。
第六条 非疫情期间的电力工程项目不适用于本指导意见。由于疫情影响一直停工到疫情结束后才复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协商确定工期延误、 工地值守防护等费用计列和分担事项。
第七条 本次疫情是电力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 同约定,按照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事件处理。工程相关费用可按 此原则进行计列和调整。
第八条 对于疫情严重地区,在本指导意见之外确需增列项目和(或)调整费用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承 发包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九条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费用及其计算标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 术语
第十一条 应急抢建工程,是指为了保障临时传染病医院及相关配套设施、防疫隔离点、防疫用品生产企业、城市运行重点保 障单位等的安全可靠用电,需要在短时间内紧急组织建设或改造的电力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持续施工工程,是指因疫情防控或可靠供电等特殊原因,在疫情开始之前已开始建设,疫情期间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停工并持续施工的电力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复工工程,是指在疫情发生前,或在疫情期间,办理停工,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疫情期间重新复工的电力 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新开工工程,是指在疫情期间,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新开工的电力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是指工程参建各方投入的负责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实的专(兼)职人员所产生的费用。这部分人员的主要工作包括防疫宣传和教育、进出工地人员体温检测和记录、工地现场消毒、监督食品安全和卫生环境、工地疫情排查和管理、统计疫情上报当地防疫部门等。
第十六条 隔离人员费用,是指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 意见》等政策和文件的规定,疫情期间施工现场人员依法应隔离 期间所支付的工资等费用。
第十七条 防疫用品费用,主要指购买和使用体温检测仪器设备、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消毒设备及材料、日常预防药品、洗 护用品和用具等各类防疫用品和物资的费用。
第十八条 隔离防护措施费用,主要指设置和管理消毒室、隔离观察室、现场医疗室,食品安全保障,垃圾分类处理和清运等 措施产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应急调遣及协调费用,主要指短时间内紧急调遣施工队伍到工程现场,以及各方管理协调和配合所产生的费用。应 急调遣费主要包括职工调遣差旅费和调遣期间的工资,以及办公 设备、工器具、家具、材料用品和施工机械(含车辆)等的调遣 费用。
第二十条 赶工措施费,主要是指为了赶工采取相应的技术及组织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为赶工所额外增加的人工费、 材料费、机械费、夜间施工措施费等。
第二十一条 施工降效费,是指疫情期间由于人员佩戴防护用具,配合检查、配合消毒等卫生防疫工作,以及由于疫情期间紧 张和恐慌情绪等因素引起人工和机械施工降效而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 应急抢建工程费用计列方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应急抢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原则上采用成本加酬 金的方式进行费用计列;若采用电力行业现行的定额及费用计算 规定进行费用计列,则需增列赶工措施费、施工降效费以及各类 防疫费用等。
(二)应急抢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 式进行费用计列,其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和物资费、机械 费、施工降效费、人员调遣费等成本费用,以及酬金和税金等费用。相关计算方法和参考标准如表 1 所示。
表 1 成本加酬金的计算方法和参考标准
(三)应急抢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采用电力行业现行的定额及费用计算规定的,建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费用计列和调整:
1. 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 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应 急调遣及协调费用、赶工措施费等费用。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 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
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 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等费用根据 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计列。
2. 充分考虑由于疫情引起的人工价格和物资价格变化等因 素,对人工、材料和机械进行价差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其他费用
(一)应急抢建工程其他费用除按照电力行业现行费用计算 规定进行费用计列外,可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其他咨询单位等在疫情期间的工作特点,考虑其投入的防控管理 监督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应急调遣及协调费用等费用。
(二) 由于应急抢建工程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提高,建议取费费率仍按照现行电力工程相关费用计算规定执行。
第四章 持续施工工程的费用计列和调整方法
第二十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持续施工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 是非疫情期间的建筑安装工程,不需调整;另一部分是疫情期间 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需增加因疫情引起的费用,主要包括施工降 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 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以及由于疫情引起的人工价格和物资 价格上涨。
(二)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工程量清单形式确定,相关 费用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计列和调整:
1. 可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 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项目。增列费用项 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
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 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 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计列。
2. 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 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 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
(三)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形式确定的,相 关费用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计列和调整:
1. 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 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 用项目。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 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计列。
2. 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 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 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其他费用
(一)持续施工工程的其他费用除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执行 外,可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在疫情期 间的工作特点,增加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等费 用。
(二)相关费用根据费用归属关系,在项目法人管理费、设 计费、监理费、结算审核费等费用中给予调整和计列。
第五章 复工工程的费用计列和调整方法
第二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复工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除需增加因疫情引起的施 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 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应充分考虑因疫情期间人工短缺 和物价上涨所带来的费用变化外,还要根据复工工程受疫情影响 情况,计算工期延误和窝工损失等费用。
(二)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工程量清单形式确定的,相 关费用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计列和调整:
1. 可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 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项目。增列费用项 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
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 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可根据 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列。
2. 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 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 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
3. 工期延误和窝工损失等费用可依据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根据《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国家或行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关于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的费用分担原则和方法,结合疫情期间工程实际情况,进行 费用计算和分担。
(三)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形式确定的,建 议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关费用计列和调整:
1. 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 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 用。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
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 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 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列。
2. 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 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 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
3. 工期延误和窝工损失等费用可依据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 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国家或行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关于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的费用分担原则,结合疫情期间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费用计算和分担。
(四)若发包人要求赶工,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由发包人承 担。
第二十七条 其他费用
(一) 复工工程的其他费用除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执行外, 可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在疫情期间的工作特点,增加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等费用。
(二)相关费用根据费用归属关系,在项目法人管理费、设 计费、监理费、结算审核费等费用中给予考虑和增加。
第六章 新开工工程的费用计列和调整方法
第二十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新开工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要充分考虑因疫情引起 的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 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以及由于疫情引起的人工短 缺和物价上涨。
(二)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工程量清单形式确定的,建 议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关费用计列和调整:
1. 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 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 用项目。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 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列。
2. 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 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 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进行费用调整。
(三)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形式确定的,建 议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关费用计列和调整:
1. 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 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 用项目。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 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列。
2. 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 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 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
第二十九条 其他费用
(一)新开工工程的其他费用除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执行外,可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在疫情期间的 工作特点,增加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等费用。
(二) 相关费用根据费用归属关系,在项目法人管理费、设计费、结算审核费等费用中给予考虑和增加。
第七章 价格取定和调整原则
第三十条 人工价格取定和调整原则
(一)疫情期间人工价格要充分考虑当时当地用工短缺、价 格上涨等因素,并适当考虑人工合理补贴和激励。
(二)在疫情期间且属于春节法定假期的人工价格,按照不 低于 2020 年 1 月当地正常工作日人工价格的 300%计取。
(三)在疫情期间且属于休息日的人工价格,按照不低于当 时当地正常工作日人工价格的 200%计取。
(四)在疫情期间且属于夜间施工的人工价格,按照不低于 当时当地正常工作日人工价格的 150%计取。
第三十一条 材料价格取定和调整原则
(一)施工所需材料包括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承包人采购的 材料两类。疫情期间材料价格可根据市场价格或者相关合同价格 进行计取和调整。
(二)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材料和物资,可根据市场价格或者 相关合同价格进行计取,并计入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等费用中。
第三十二条 机械价格取定和调整原则
(一)疫情期间机械台班价格可根据市场价格或者相关合同 价格进行计取和调整。
(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运输车辆等机械,可根据市场价格 或者相关合同价格进行计取,并计入隔离防护措施费、应急调遣 及协调费等费用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提出并归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