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论述,坚持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新疆,我区支持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依托垃圾填埋场探索开展中小型、分散式垃圾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试点,推动建设“邻利”型生活垃圾焚烧项目。2020年10月11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新疆垃圾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的通知》(新发改能源〔2020〕446号),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一是加强规划引导。鼓励各县因地制宜,在县城依托垃圾填埋场建设中小型、分散式垃圾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鼓励利用既有垃圾处理设施用地进行建设;鼓励产业园区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及焚烧发电一体化项目;已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项目周边80公里范围内,不再另行规划项目建设。
二是突出重点工作。各地(州、市)要统筹做好垃圾填埋场和中小型、分散式垃圾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衔接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增补纳入《规划》,并适时调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再由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予以项目核准;各地(州、市)要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与宣传力度。
三是严格政策准入。对列入《规划》的项目,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及资金支持;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列入《规划》的项目。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厅对《规划》内的项目进行考评及动态调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规划》内的项目严格落实环境监管“装、树、联”要求,履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