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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起实施!河北石家庄:不再新建分散燃煤、燃气锅炉

日期:2022-10-11    来源:地热加APP

国际新能源网

2022
10/1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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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热用热 清洁热电联产 供热设施

新修订的《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条例全文请点击本文底部左侧“阅读原文”)

《条例》共7章、63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供热管理、用热服务、供热设施、法律责任及附则,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加强了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

《条例》提出,积极发展以清洁热电联产为主导的供热方式,优先利用各类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充分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新建分散燃煤、燃气锅炉;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燃气锅炉,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有序进行低碳热源替代,作为调峰、应急备用。

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推进集中供热区域管网互联互通,提高供热监测信息化水平,构建稳定、高效、智能的供热保障体系。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供热期间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达到规范要求。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二十四时。对供热单位因提前和延长供热时间增加的住宅热用户供热燃料等主要成本费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条例》明确,无人居住住宅不用热的空置房,在办理暂停用热手续后,供热单位不得收取热费。非住宅热用户采暖期暂停用热的,应当交纳不超过热费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热费。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小区整体用热面积统一向供热单位交纳,建设单位、供热单位、物业服务人均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

建设项目配套供热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遵守供热工程项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应当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用热,同步设计和建设使用清洁能源所需设施。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热源、热网、热用户室温监测数据的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智能化建设,建立供热信息系统,并与辖区内的供热监管信息平台对接。

《条例》对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的行为进行了公告,《条例》还对建设单位、供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要求的将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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