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发布的《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报告(2022)》指出,中国可再生能源经历了规模化发展阶段之后,正大踏步迈向高质量跃升发展新阶段。“十四五”规划实施进程已过半,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趋势和前景如何?驱动新能源持续大规模发展还应有哪些保障手段?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常务副院长易跃春近日就相关问题作出了回答。
记者:“双碳”目标提出以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发展纪录不断刷新,今年有望迈上新增装机1.5亿千瓦的新台阶。新能源阶跃式发展的动力是什么?
易跃春:从能源发展角度看,大力发展新能源是满足能源电力需求快速增长、同时实现“双碳”目标的现实选择。水电、核电等非化石能源受站址资源约束增量有限,大力发展资源充足、场址灵活、产业链有保障、经济性好的新能源,才能实现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目标,保障“双碳”目标实现。
我国风能、太阳能资源充足,考虑场址基本要求的风电、光伏发电技术可开发量分别达到109亿千瓦、456亿千瓦,潜在年发电量接近100万亿千瓦时,能够满足我国能源电力增长需求和化石能源替代要求。风电、光伏发电设备技术水平先进,产业链集成制造能力强,国际竞争优势明显,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有较高保障。此外,新能源开发利用成本快速下降,风电、光伏发电已全面实现无补贴上网,且新能源发电成本主要为设备一次性投入,投运后无燃料消耗,发电成本稳定。
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新能源行业主动作为。一方面,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将发展新能源作为抢抓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机遇的主要抓手。我国新能源产业也要不断创新突破,巩固优势产业领先地位。另一方面,新能源产业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绿色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的集成应用者,也是先进制造业、新型工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新能源发展将形成新的增长引擎。此外,新能源产业可以成为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关键支点,我国生产的光伏组件、风力发电机、齿轮箱等关键零部件占全球市场份额的70%,能够支撑我国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并为全球减排作贡献。
记者:面对巨大的发展需求,您认为未来新能源发展的重要方向和主要模式有哪些?
易跃春:近年来,新能源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蓬勃发展,其未来发展方向需要回归本源,从新能源和电力系统的本质来探讨。
新能源自身发展不能完全依赖外部条件,未来新能源主要有三大发展方向。一是节约土地资源、提高用地效率的开发场地创新。利用光伏治沙、光伏工矿废弃土地修复等低效土地,提升光伏+农牧渔、风电海洋牧场等单位土地收益,立体利用光伏廊道、光伏建筑一体化等建构筑物空间。二是降低对大电网的依赖、拉近电力生产与消费的发供用模式创新。例如“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各类以新能源开发利用为核心的源网荷储、增量配电网、微电网项目等。三是降低对支撑调节资源依赖、提高新能源可调可控能力的技术创新。充分利用其他能源技术优势,通过风光水火储、光伏+光热等组合开发,平抑风电、光伏发电的不稳定性;还可以通过提高风电光伏发电预测精确度等,提升新能源在全系统中的可知可调可控能力。
关于新能源发展模式,一方面,要保障大体量的绿色低碳能源供给,就要发挥大型新能源基地“集团军”“主力军”作用,推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新能源基地化、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海上风电集约化开发。重点围绕沙漠戈壁荒漠地区推动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结合清洁高效煤电、新型储能、光热发电等调节支撑性资源,形成多能互补的开发建设形式,探索建立新能源基地有效供给和电力有效替代新模式。稳妥推动西南地区主要流域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基地建设,实现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储能一体化规划研究、开发建设与电力消纳。积极推动海上风电集群化开发利用,一体化统筹海上风电的规划、建设、送出、并网与消纳,并逐步由近海向深远海拓展。
另一方面,能源电力发展的基本目标是满足需求,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就地开发利用,可以满足终端消费侧绿色用能。加快推动中东部和南方地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以就地利用为主要目的拓展分布式新能源开发应用场景。积极推动各具特色的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围绕公共建筑、居住社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等建筑、交通、农业领域,发展新能源多领域融合的新型开发利用模式。
记者:以沙戈荒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已全面部署,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建设蓄势待发。海上风电集群化集约化发展有什么新思路?
易跃春:我国海域辽阔,海上风能资源丰富,开发海上风电潜力大,并且海上风电距离东部用电负荷中心近。东部沿海省区是我国经济发展重心,电力需求高,能源转型困难,社会经济发展长期依赖化石能源和其他区域外送电力,具有良好的接网条件和充足的消纳空间。
目前,我国海上风电向深水远岸布局的发展思路已经非常清晰。深远海海域风速更稳定,风能资源更丰富,但由于远离陆地、水深浪急,开发成本和建设难度相比于近海显著增大,对于开发深远海海上风电的政策机制还有待明确和完善,与交通、渔业、生态等因素的统筹协调还有待提升,开发建设技术需加强创新,工程项目的经济性也有待提高。
为了推动我国海上风电向深水远岸布局,实现持续高质量发展,首先要加快完善顶层设计,编制深远海海上风电相关规划并出台行业管理政策,稳定行业发展预期,明确项目核准、开工建设、海域使用等要求,为深远海海上风电开发提供政策依据。其次,要积极推动海上风电基地化开发,考虑将距离较近的场址进行集中开发,统一廊道送出,统一办理用海、环评等相关批复,统筹确定整体建设方案,节约海域和海岸线资源,实现规模化降本。另外,要鼓励深远海海上风电与其他海洋产业融合,与海洋牧场、海上油气、海水淡化、制氢制氨等多种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提高海域和资源使用效率,提升融合发展整体效益。最后,应加大力度开展核心技术和装备研发攻关,重点布局大容量海上风电机组、柔性直流输电、漂浮式海上风电、海上能源岛等产业。
记者:我国可再生能源已进入高质量跃升发展新阶段,呈现出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的特征。那么驱动新能源持续大规模发展还应有哪些保障手段?
易跃春:一是要进一步强化用地保障。在加强新能源资源开发储量评估基础上,统筹发展与安全,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中预留新能源可开发利用的空间布局。完善新能源用地政策,加大新能源项目复合用地用海相关政策与标准研究,促进新能源复合项目发展和高效节约用地。
二是建立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规划体系。统筹能源安全与低碳转型,构建以可再生能源发展为核心的新型电力系统规划理论和方法体系。以全国新能源资源普查评估为基础,统筹资源情况、开发成本、消纳能力、送出条件、电价水平等,优化开发布局和电力流向,系统性构建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
三是加强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建设。大力推动常规水电扩机改造,全面实施现役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提前谋划超前布局抽水蓄能,有序发展新型储能,支持可再生能源与氢能融合发展,激励负荷侧调节能力建设,提升负荷需求侧响应水平。
四是继续深化电力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工作,形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进步水平相适应的法律保障。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支持可再生能源产销结合,挖掘分布式新能源发展潜力。完善电价机制,推动电力现货市场与中长期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协同运行,更好体现灵活调节能力。加快环境市场建设,体现可再生能源发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