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对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暂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的比例(时长2小时)配置储能电站。配置储能电站可由企业自建、共建或租赁。
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可转为独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涉及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的储能,原则上暂不转为独立储能。独立储能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共同认定。
电网侧、电源侧新型储能项目投运后,可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租赁服务。鼓励新能源企业与储能企业签订协议,由新能源企业支付储能租赁费用,储能企业按容量提供服务,采取双方协商等方式形成租赁价格,鼓励签订3~5年及5年以上中长期协议。
详情见下: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能源新〔2023〕81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能源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现印发《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