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是推进双碳战略、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 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取得长足进展。国家能 源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 2023 年,我国可再生能源总装机 已突破 14.5 亿千瓦, 占发电总装机的一半以上,创下历史性的超越火电的纪录。
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稳健推进的背后,离不开法治的 保障。《可再生能源法》2006 年正式实施,2009 年全国人大 常委会予以修改,迄今已有 15 年,该法的实施有力促进了 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蓬勃发展,推动产业进入全面、快速、规 模化的发展阶段,为能源结构转型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要看到顶层制度设计方面存 在一些问题。具体而言,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开发总量的 规划缺乏约束性,且地方规划与国家规划的目标未充分衔接, 总体布局和建设速度不够一致。可再生能源消纳压力,仍未 在制度层面得到根本性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业健 康发展。此外,全额收购制度落实不够坚强有力,考核制度 不够科学,传统能源企业责任落实不够明确等问题,也需予以解决。这些问题的背后,缺少法律的刚性约束是重要因素。
201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可再生能源法执法 检查,提出“根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能源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针对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建议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法修改 ”。因此,要从能源革命战略高度 考虑可再生能源发展问题,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在整个经济 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有必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法律,从 而科学有序地推进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据此,建议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应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思想,充分 体现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双碳战略和能源结构转型 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
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二.修改重点
一是完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建议在立法中明确,制 定合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目标,明确由电网企业、售电企 业和电力用户共同承担全额保障性收购责任的法律定位,将 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切实落到实处,进一步激发发电企业的积极性。
二是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可再生能源目标引导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机制,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三是优化调整电价补贴。随着可再生能源发展,现行补 贴政策已远不能满足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建议修改法律第 24 条条款,在统筹考虑政府财政支撑能力、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的前提下,多渠道增加补贴资金,缩小资金缺口,优化补贴发放程序。加快完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形成机制。
四是细化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强化电网、石油、燃气、热力等企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