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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孝感市:禁止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日期:2024-05-08    来源:湖北孝感市人大常委会

国际新能源网

2024
05/08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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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用地 风电项目 农村可再生能源

国际能源网获悉,日前,湖北孝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孝感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文件提出,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流域畜禽、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文件明确,禁止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有林地上建设风力发电项目等建设项目和从事其他破坏行为。

原文件如下:

关于向社会公布《孝感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年4月30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孝感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修订草案及说明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2024年6月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

孝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4年5月6日

通讯地址:孝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    编:432000

联系电话:2281100,2281114(传真)

电子邮箱:xgfgw2015@163.com

孝感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六章 区域协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标〕  为了保护和改善府澴河流域生态环境,加强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保障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府澴河流域的规划与管控、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及河道保护、水生态修复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府澴河流域,是指孝感市安陆、应城、云梦、孝南、大悟、孝昌行政区域内府澴河干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立法原则〕  府澴河流域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协同机制〕  市人民政府与随州市、武汉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府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府澴河流域保护的重大事项,推动跨区域协作,共同做好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流域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府澴河流域保护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府澴河流域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流域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指导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管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水体的活动,依法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河道、水域岸线、护岸护堤林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河湖水生态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等工作;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统筹流域湿地和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护林的建设管理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流域畜禽、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域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健全和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并将流域保护工作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

府澴河流域建立流域统筹与区域分段管理相结合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河湖长的设立、具体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信息公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府澴河流域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流域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流域保护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府澴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宣传与奖励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与府澴河流域的保护,有权对涉及流域保护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数字技术赋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府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平台化、移动化、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一条〔流域综合治理〕  府澴河流域各项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防洪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相适应,符合孝感市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要求,并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十二条〔空间分类管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府澴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府澴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既有建设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水污染防治规划〕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府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水质目标、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府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计划、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府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第十四条〔水功能区划〕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府澴河流域水功能区划,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府澴河流域内重要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按程序报批实施。

第十五条〔流域岸线管控〕  临时占用府澴河流域岸线范围内水域或者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明确占用或者使用的期限、范围、用途、方式、恢复措施等内容。

禁止在临时占用或者使用的水域、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确需继续占用或者使用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产业结构优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根据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优化调整府澴河流域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将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列为重点发展领域,推动流域绿色发展。

府澴河流域实行产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新建、扩建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建设的污染项目。已经建成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予以关闭、搬迁、转产或者改造。

第十七条〔采砂管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府澴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府澴河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十八条〔水安全保障与水资源管理一般规定〕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孝感市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要求,明确流域水安全风险防控底线,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府澴河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生态流量与水量应急调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府澴河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干流及重要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府澴河流域洪涝、干旱以及突发公共水危机事件的水量应急调度预案。

第二十条〔用水总量控制〕  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地表水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并符合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要求。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第二十一条〔取水分级审批〕  府澴河流域取水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限额以上取水,依照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地下水资源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状况,加强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监测,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二十三条〔节水型社会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府澴河流域建立健全节水投入保障和激励机制,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提高用水效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二十四条〔节水设施管理〕  府澴河流域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用水效率管理〕  府澴河流域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水管理,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转变生产方式和调整种植养殖结构,采取措施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加大农业灌区节水改造力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工业生产、市政绿化、生态景观、城市保洁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府澴河流域合理规划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依法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公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行为及处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做好水源选择、水质检测和卫生防护等工作,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七条〔排放总量控制〕  府澴河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府澴河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第二十八条〔排污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府澴河流域排污口统计和档案制度,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测溯源,对违法设置的排污口依法予以处置,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监测、管理排污口,在排污口安装标注排污单位名称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及数量要求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建立污水排放台账。

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九条〔污水集中处置〕  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聚集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推动府澴河流域工业项目进入工业集聚区,从源头上加强对工业废水的控制。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系统联网。

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排放工业废水的单位,应当保证其进入集中处理设施管网的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纳管标准。

第三十条〔农业绿色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地膜,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推广使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地膜,开展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和集中处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田退水污染防治方案,加强农田退水管控与利用,实施农田退水净化塘建设。

禁止在府澴河流域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三十一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区域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府澴河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禁养区、限养区日常管理方案,明确管理职责范围与工作机制。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与放牧;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

府澴河干流与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与放牧,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河道畜禽规模养殖专项整治方案,并根据畜禽养殖数量确定畜禽规模以下养殖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要求,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十二条〔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府澴河流域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水产生态健康养殖。

水产养殖者应当开展循环水、洁水养殖,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药品,开展水产环境和养殖尾水治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水渠、塘堰养殖珍珠;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水渠围栏围网(含网箱)养殖、投肥(粪)养殖。

第三十三条〔城乡污水污染防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或者实施方案,按期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未纳入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管网的,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以及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等,就近净化处理。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府澴河流域河道内的漂浮物、垃圾和影响水环境的水生植物,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管理部门、责任单位组织清理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黑臭水体治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流域内水体水质进行监测,通过制定方案、采取措施、长效管护消除流域内黑臭水体,将水体监测及黑臭水体治理列入河(湖)长制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三十六条〔跨界断面水质保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府澴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跨县(市、区)界交接断面,并提出跨界断面水质的控制目标。

府澴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跨界断面水质状况作为流域县(市、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府澴河流域水质、水文等进行监测,并建立数据互通机制,共享监测信息。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七条〔河道综合整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府澴河流域的河道管理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桩定界。

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及时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或者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河道侵占管理〕  禁止在府澴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相关林木和高秆作物禁种区域与品类由市水行政、林业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岸线生态保护与修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府澴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严格控制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组织开展岸线生态保护和修复;在一定范围划定生态缓冲带,开展生态缓冲带综合整治。

第四十条〔采砂过程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和批准采砂许可时,应当征求同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和河道周边公众的意见。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采砂控制量、开采范围、开采高程和作业方式等进行开采;河道采砂作业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并负责恢复废弃作业场所的地貌和植被。

第四十一条〔生态环境工程管理〕  府澴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公共绿道、湿地公园等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应当服从防洪抢险和水利工程管理要求,不得毁损堤防或者妨碍行洪。

有关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应当在公共绿道、湿地公园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生态保护与修复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府澴河流域水生态治理与修复计划,采取河湖沿岸绿化造林、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河道洲滩整治、合理配置水生生物等生态修复措施,改善水域生态功能。

第四十三条〔水源涵养治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府澴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在府澴河干支流和流域湖泊、水库岸线保护范围内,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与保护,并逐步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

禁止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有林地上建设风力发电项目等建设项目和从事其他破坏行为。

第四十四条〔湿地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府澴河流域湿地保护规划,建立湿地名录和档案,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加强湿地建设与保护,逐步恢复河流、湖泊、湿地的自然连通,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

第四十五条〔生态碎片化治理〕  府澴河流域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水电站或者拦水坝。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府澴河流域水电站、拦水坝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对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退出,同步开展生态修复。

第四十六条〔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府澴河流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适时组织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监测预警。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和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六章  区域协作

第四十七条〔机制构建〕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府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的责任单位,制定府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工作方案,承担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安陆市、孝南区、孝昌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随州市、武汉市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府澴河流域跨界区域保护有关事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启动府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

第四十八条〔规划目标与措施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府澴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第四十九条〔信息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随州市、武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条〔应急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随州市、武汉市人民政府统一开展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措施,协同制定水污染防治目标、水量调度计划、生态流量保障和水生态修复方案,加强府澴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

市人民政府与随州市、武汉市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联合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遇流域上游原因导致下游发生水质污染、跨界断面水质不达标、生态流量不足等问题时,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共同协商,协同采取措施及时协调处理。如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十一条〔联合执法与司法协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随州市、武汉市人民政府在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行政执法领域的联动响应与协作,统一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和裁量基准,并开展联合执法。

市、县(市、区)司法机关应当与随州市、武汉市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流域保护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十二条〔生态补偿〕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府澴河流域跨县级行政区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案,根据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和变化情况、水资源使用量和使用效率,结合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确定资金补偿标准,实行奖优罚劣。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随州市、武汉市人民政府建立府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确定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资金规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与随州市、武汉市人民政府协商制定。

第五十三条〔立法协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府澴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应当加强与随州市、武汉市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和实施等各个环节的沟通与协作。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随州市、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府澴河流域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孝感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4年4月30日在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水利和湖泊局局长  朱进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孝感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孝感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于2020年11月27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属于地方流域性法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等重大法规、政策出台,部分内容与新的法规政策不一致,亟需修订完善。同时,为进一步推进府澴河流域协同治理,省人大向我市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府澴河保护协同立法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与随州、武汉加快推进协同立法。在此背景下,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了《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由市水利和湖泊局牵头组织进行《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及省人大《关于加快推进府澴河流域协同立法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孝感实际,市水利和湖泊局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

二、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一)贯彻最新战略举措的需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要“突出抓好良好水体保护和严重污染水体治理,解决长江经济带突出水环境问题”,肯定了长江水环境保护与治理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基础地位。《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以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确保长江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府澴河为长江中游北岸一级支流,是湖北省仅次于汉江、清江的第三大水系,是长江大保护的重要节点之一,确保府澴河水生态环境良好对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格局和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实施后,府澴河遭受到过度的开发利用致使水环境逐步恶化、水生态功能退化的问题得以有效遏制,流域岸线保护与河道管理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然而,规划统筹不够、水资源过度开发、局部生态环境问题突出、跨界协作不力等问题仍然存在。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紧跟国家战略需求,及时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实现对府澴河这一关乎孝感未来发展命运的战略性资源进行有序利用与规范保护。

(二)落实最新流域法治理念的需要。随着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近年来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转折性变化,长江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逐步完善。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长江法》,标志着长江流域治理迈入新的法治时代。党的二十大后,国家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落地提供了最高层次的制度支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两部流域专门法律,这不仅是推进国家“江河战略”法治化的重要成果,也反映了江河治理在制度、观念和策略等各方面的全要素转变,为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也为地方流域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完善湖北流域法治任务的需要。《长江法》通过后,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对《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湖北省流域法制的基本框架,这些立法都从不同侧面对流域综合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2023年1月29日,《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出台,作为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行动纲领,《规划纲要》提出要以流域综合治理明确并守住安全底线,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着力推动四化同步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以流域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地理单元,把先行区建设的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落到流域治理的底图上。《规划纲要》立足湖北实际,将湖北全省划分为长江、汉江、清江3个一级流域和16个二级流域片区,针对水安全、水环境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4条安全底线,制定了底线清单。府澴河作为《规划纲要》明确的二级流域片区,对相关流域立法进行修订对于落实湖北流域综合治理责任方面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四)解决流域管理与保护突出问题的需要。一是流域治理的规划体系不健全,目前孝感市在府澴河流域治理方面编制了一系列规划,但这些规划均由不同部门主导编制,存在重叠、冲突的情况,缺乏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以及不同规划之间相关协调的制度约束,影响了流域治理的效率与质量,严重影响府澴河流域防洪、水环境与生态安全;二是部分区域生态用水保障不足,府澴河流域孝感境内干流拦河闸、坝较多,遇枯水期层层拦截,造成下游基本生态流量难以保障,影响河流生态环境。府澴河来水量不大,所以地方必须借助修坝筑闸留住客水,增加供水量,以保障沿线地区生产生活需要,但频繁密集的进行拦水设施建设,势必会导致水生态碎片化问题,严重影响府澴河流域生态安全;三是规模以下畜禽养殖面源污染缺乏制度规范。府澴河流域部分河流岸线畜禽养殖以及放牧问题较严重,尤其是规模以下养殖所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对流域水环境带来了严重隐患;四是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制保障不足。部分区域存在地下水超采情况以及水环境污染隐患,地下水节约保护和污染防治亟待强化;五是流域跨区域协同治理制度缺位。府澴河作为跨市河流,需要流域上、中、下游实现协同治理方能实现系统治理的目标。而《条例》仅明确我市境内的部门职责,并没有涉及我市与流域范围内随州、武汉等地区的协作问题,存在明显的制度短板。因此,有必要通过本次修订,明确我市与毗邻地区在实现流域协同治理方面的相关规范。

三、研究和起草过程

1.启动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2023年9月6日召开《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座谈会,2023年9月20日印发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由市水利和湖泊局牵头负责起草工作。

2.制定修订初稿。2023年9月22日,市水利和湖泊局召开全市水利系统《条例(修订草案)》修订工作座谈会,收集意见建议28条。会后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初稿)》。

3.形成征求意见稿。2023年10月至11月,经过开展征求部门意见、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后,三市人大和职能部门开展了集中会商研讨,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4.进行司法审查。2024年3月12日,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孝感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5.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4年4月12日,《条例(修订草案)》经市政府七届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设置八章六十一条,分为总则、规划与管控、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区域协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从宏观上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目标、适用范围、立法原则、协同机制、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信息公开、宣传与奖励机制、数字技术赋能等内容,对整个条例起到统领作用。

第二章规划与管控。新制定的孝感市流域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有关要求是孝感市府澴河流域保护中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故在总则之后设专章予以规定。该章内容包括流域综合治理、空间分类管控、水污染防治规划、水功能区划、流域岸线管控、产业结构管控、采砂管控等内容。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这是目前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故在规划与管控之后,接着规定本章。该章内容包括水资源统一调度、生态流量与水量应急调度、用水总量控制、取水分级审批、地下水资源保护、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设施管理、用水效率管理等。核心思想在于通过立法开源节流、解决水源性缺水矛盾。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水污染是府澴河流域治理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故在第三章之后,接着规定该章。内容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排放总量控制、排污管理、污水集中处置、农业绿色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城乡污水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治理、跨界断面水质保障等。核心思想在于通过立法为解决流域几大污染问题提供长效制度保障,解决水质性缺水矛盾。

第五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问题是府澴河流域面临的又一突出问题,与长期的水资源过渡开发利用、水污染密不可分,当前迫切需要对流域进行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因此在第四章之后,接着规定该章。内容包括:河道综合整治、河道侵占管理、岸线生态保护与修复、采砂过程管理、生态环境工程管理、生态保护与修复计划、水源涵养治理、湿地保护、生态碎片化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核心思想在于通过生态综合治理、流域生态环境建设等制度来促使府澴河流域生态状况得到改善,保持流域生态系统完整健康。

第六章区域协作。专门设置“区域协作”章节,以回应府澴河流域开展区域协同治理的制度需求。该章节包括机制构建、规划与标准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司法协作、生态补偿、立法协商等内容,对区域协作机制的构建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履行的保障机制和法律义务违反的矫正机制,在法律规则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条例设置了一般法律责任、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水工程管理、重点排污单位、违法使用农药、生活污水排放超标、畜禽养殖污染、违法种植妨碍河道行洪等法律责任条款。

第八章附则。确立本《条例(修订草案)》的生效时间问题,置于本《条例(修订草案)》的最末一章。

总体上,本条例的结构完整、内在逻辑缜密,文字表达符合立法用语的基本要求。

五、修订内容

(一)增设了规划与管控相关制度

《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了“规划与管控”章节,将当前《条例》中分散设置的规划与管控制度做了统筹集中规定,并对规划编制做了统一的规范要求。明确府澴河流域各项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防洪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相适应,符合孝感市流域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要求,并进行了水资源论证。

(二)增加了国土空间分类用途管制的相关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土空间分类管控要求,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府澴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同时要求府澴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既有建设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三)明确了生态用水保障相关制度

当前,府澴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仍存在一定问题,特别是下游生态流量的保障不足,严重影响了下游区域水环境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及其它相关立法中的有关条款,在现有水资源统一调度制度基础上增加了生态流量保障相关规定,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府澴河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干流及重要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并向社会公布。将生态流量作为水量分配方案的考量因素,也体现了府澴河流域综合治理实现“水环境安全”底线管控的最新要求。

(四)增加了流域地下水保护相关规定

孝感市地处府澴河流域中下游,水资源总体缺乏,地下水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资源,因此《条例(修订草案)》针对地下水水资源保护做了规定,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状况,加强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监测,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这一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孝感市府澴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对畜禽规模养殖与放牧污染防治规范进行了完善

《条例》虽然设置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条款,但对规模以下养殖所造成的面源污染问题未有涉及,针对该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完善了相关制度,明确府澴河干流与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与放牧,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河道畜禽规模养殖专项整治方案,并根据畜禽养殖数量确定畜禽规模以下养殖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要求,实施分类管理。

(六)强化区域合作制度

《条例(修订草案)》专门设置“区域协作”章节,以回应府澴河流域开展区域协同治理的制度需求。如第四十七条到五十三条均是关于区域协作的有关制度。其中四十七条作为该章节的重点条款,明确了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府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的责任单位,制定府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工作方案,承担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同时,规定安陆市、孝南区、孝昌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随州市、武汉市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府澴河流域跨界区域保护有关事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启动府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八至五十三条,分别从规划与标准编制、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司法协作、生态补偿、立法协商等方面对区域协作机制的构建作出了具体规定。

(七)其它修订内容

除以上重点修改内容之外,《条例(修订草案)》还结合国家流域治理的最新要求,对部分条款做了调整,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各涉及府澴河流域保护部门职责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与我市工作实际,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统筹流域湿地和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护林的建设管理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二是将《条例》中原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农业农村部门调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三是根据生态环境系统垂改要求,县级生态环境行政机关已调整成市级派出机构,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其部门职权。据此《条例(修订草案)》将《条例》中所明确的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表述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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