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青海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公开征求《青海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文件指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国家政策、行业动态和全省新能源发展实际等,制定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并将新能源项目纳入方案管理。
纳入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来源主要有三类,一是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项目;二是各市(州)申报并经省新能源项目协商机制评审通过的项目;三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的竞争性配置项目。
对于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国家及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省级优选项目等,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完成前期工作并取得土地等相关手续后,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投产的项目,应当在核准(备案)规定期满前30日向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延期后仍未投产的,将暂缓安排后续新能源项目。
原文件如下:
青海省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青海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秩序,持续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结合我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实际情况,我局研究起草了《青海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征求省相关部门、各市州、电网企业及重点发电企业意见建议基础上作了修改完善,现进一步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为确保政策尽快落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至2025年9月28日。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于2025年9月28日18时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省能源局。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电子邮箱:xinnyc@163.com
附件:青海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