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青海省能源局印发《青海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文件明确,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能源项目和新型储能的规划、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核准备案、建设实施、并网接入、竣工验收及运行管理等,本办法所指的新能源项目包含风电、光伏和光热。
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光伏、光热和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制。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对辖区内项目予以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为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中确定的项目单位或绝对控股公司。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合规完成前期工作并取得土地等相关手续后,在 2 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投产的项目,应当在核准(备案)规定期满前 30 日向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 个月,延期后仍未投产的,将暂缓安排后续新能源项目。
原文件如下:
关于印发《青海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规范青海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秩序,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青海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能源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