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能源网 » 清洁发展机制 » 正文

CDM项目实施企业享有免征部分企业所得税等优惠

日期:2009-10-22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专稿

国际新能源网

2009
10/22
08:59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资讯

关键词: CDM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享有免征部分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通知明确,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四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对于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指出,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此外,通知还指出,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通知强调,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上述优惠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之所以将优惠时间追溯至2007年1月1日,是因为其中一些企业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是从2007年开始获得的,并且这些企业已经按规定上缴了属于国家的收入部分。

返回 国际新能源网 首页

新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风电头条 储能头条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文章

风电头条

储能头条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
×

购买阅读券

×

20张阅读券

2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19.9

  • ¥40.0
  • 60张阅读券

    6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49.9

  • ¥120.0
  • 150张阅读券

    15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99.9

  • ¥300.0
  • 350张阅读券

    35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199.9

  • ¥700.0
  • 请输入手机号:
  • 注:请仔细核对手机号以便购买成功!

    应付金额:¥19.9

  • 使用微信扫码支付
  • 同意并接受 个人订阅服务协议

    退款类型:

      01.支付成功截图 *

    • 上传截图,有助于商家更好的处理售后问题(请上传jpg格式截图)

      02.付款后文章内容截图 *

    • 上传截图,有助于商家更好的处理售后问题(请上传jpg格式截图)

      03.商户单号 *

      04.问题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