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高院”)2006年10月26日签发的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后诉讼主体变更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下称“广州东方办”)诉广州市金象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金象公司”)、公司及广州市长裕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长裕公司”)借款纠纷案,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中院”)一审判决,广高院作出如下终审判决:
1、维持广中院([2002]穗中法民三重字第12号)第一项判决:金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其相关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鉴定费;
2、撤销广中院([2002]穗中法民三重字第12号)第二项判决:公司不应对金象公司在本案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驳回广州东方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0889元,鉴定费13000元由金象公司负担,长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89元,由金象公司负担。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89元,由广高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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