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入贯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国家方案提出的政策措施,推动省级方案实施,努力完成国家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积极展开低碳产业和低碳生活试点示范工作,探索经济发展走向低碳化。
(二)组织编制“十二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或方案。组织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研究提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目标,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推动各领域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增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和考核能力。
(三)认真履行公约义务。进一步完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政策法规,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研究制定自愿减排市场管理办法,规范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继续组织编制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
(四)积极参加国际谈判,加强对外合作。认真分析研究国际谈判形势,提出下一步谈判总体方案,适时提交中方立场文件。继续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会议及公约框架外气候变化磋商。继续巩固和扩大国际交流,推动政策对话与务实合作。
(五)继续加强能力建设。全面启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继续加强各项法规、标准的制定,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业务培训。进一步扩大应对气候变化对内对外宣传。进一步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与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