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政府、企业和国民共同组成了环保体系,而普及的环境教育、先进的环保科技和严密的法律体系则为良好生态环境的营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6年10月23日至11月1日,作者随中国青年领导干部赴日考察团环境分团对日本进行了为期10天的友好访问,得以多层次、多角度地接触了日本从事环保工作的有关人士,并亲眼目睹了日本的碧海蓝天、青山绿水。战后日本在实现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过程中注意妥善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建立起了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国民参与的“三位一体”的环保体系,在环境保护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三位一体”的治理模式
节能降耗、治理污染是一项不分国度、不分地域、人人有责的事业,又是一项需要资金和技术投入,需要大量成本而较少短期回报的公益事业。为此,日本社会逐渐形成了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公民参与的“三位一体”的治理模式。
日本政府的引导主要通过形成社会体制、制定发展规划和推广“3R政策”来完成。所谓“社会体制”,主要是指逐步形成节能环保的法律体系,由经济产业省、企业、地方自治体和国民共同自主制定废弃物处理及再循环方针;所谓“发展规划”,是指制定明确的节能降耗指标,比如资源生产率要从2000年的每吨约28万日元,提高到2010年的每吨约39万日元,资源循环利用率要从2000年的10%提高到2010年的约14%,垃圾最终处理量要从2000年的约5600万吨,减少到2010年的约2800万吨。所谓“3R政策”是减少、再利用和再循环三个英文词的缩写。具体说,就是通过制定节能法限制资源的使用和再利用、再循环,并形成相应的执行体制;制定补贴制度、税收制度、低息贷款融资制度、特别财政制度等激励措施,鼓励环保型企业使用节能新技术、新材料;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推广活动,进一步提高国民的环保意识;通过适当的能源价格调控,引导企业走循环生产之路。而企业作为污染的主体,要以法律的形式在节能治污的资金筹集等方面承担相应责任。公民参与主要是通过长期的教育形成环保意识、积极主动地保护环境。考察中我们发现,日本政府大都机构精干,人员较少,职能明确,服务到位,是一个真正的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和效率政府。在机构设置和日常管理中,政府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因人设事。95%以上的环保公职人员都在一线从事具体的监测和监督工作。日本政府之所以能够在短短五六年内成功控制水污染和二氧化硫污染,使两项污染指标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指标,是综合作用的结果,很值得我们深思。
教育造就高素质国民
坚持不懈地进行环境教育,努力造就高素质国民,是成功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基础。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增长。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步伐的加快,高投入、高产出、高消耗带来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情况越来越严重。针对这种情况,日本政府和国民能够通过教育及早形成共识:我们的天空与世界紧紧相连,我们的大海与世界紧紧相连。如果经济高速增长带来资源枯竭、土地沙化、环境污染、地球变暖,那么这种所谓的发展就是一种竭泽而渔式的发展,就是对子孙后代犯罪。为了克服环境和资源对人的限制,必须从大量生产、大量消耗、大量废弃的经济型社会向环境与经济有机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循环型社会”转变,下大力气节能降耗,保护环境。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日本是通过教育立国的。正是由于长期坚定不移地致力于发展教育,不断提高国民素质,才造就了持续发展的动力和后劲,造就了今天现代化的日本。教育不仅丰富了国民的知识,增长了他们的见识,而且使他们的素质全面提高,能够从全局和长远的眼光看问题,不因眼前利益而一叶障目。日本的环境教育不局限于学校教学,而是广泛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在参观九州环境博物馆时,我亲眼看到七八十岁的老人仔细观察展品,认真做记录。而一群群中小学生,也是井然有序地听老师讲解,与国内博物馆中一片吵闹喧哗的景象形成了鲜明对照。这就难怪访日期间不曾在街上看到一片垃圾、不见一人随地吐痰。这种重实效的环境教育特别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先进技术提供保证
坚持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减少源头污染,是成功治理环境的技术保证。节能环保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事业,离开了新材料的开发、新能源的使用,节能降耗就无从谈起。日本政府对新能源、新技术的鼓励和支持不停留在口头上,而是通过补贴制度、税收优惠和低息融资等手段,鼓励企业使用高性能工业炉、高效压缩机、高效热水器、烟气余热回收给水加热装置、混燃型汽车等等。所有这些新设备的研制和使用,无不有赖于新技术的发明和创造。迄今为止,全日本的空调、冰箱、冰库、荧光灯具、电视、暖炉、燃气炊具、燃气热水器、燃油热水器、电子坐便器……等全部符合节能标准,被准予使用节能标签。日本国政府和企业提出的“创新日本”的口号,正一步一步地成为现实。
环保立法具体明确
严密的法律体系是成功治理环境污染、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保证。仅有观念的共识是远远不够的,要成功节能降耗、治理环境污染、建设循环型社会,必须明确立法,坚决执法,实行有效监督。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日本的钢铁城市川崎市就开始制定相应标准,监测粉尘和硫磺酸化物排放量。到六十年代初,公布《川崎市公害防治条例》。随后,川崎市所在的神奈川县也颁布了县属的公害防治条例。1968年,日本国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懈努力,如今的日本已经形成了完备的环保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以建设循环型社会为总的出发点,于1994年制定并于2001年全面施行《环境基本法》和《环境基本计划》,旨在确保自然循环和社会物质循环,降低环境负荷。在这两个法律中,明确了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国民的职责,规定了国家应该采取的措施。在这个大的法律框架之下,形成了旨在节约能源的《节能法》、旨在合理处理废弃物的《废弃物处理法》和旨在推进再循环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在这三个法律之下,制定了一系列更加具体的操作法,比如《容器包装再循环法》、《家电再循环法》、《建筑材料再循环法》、《食品再循环法》、《汽车再循环法》以及《绿色购买法》等。
纵观日本的环保法律,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地方立法早于国家立法,显示了地方政府的远见卓识;二是地方立法严于国家立法,比如川崎市1972年在原有公害防治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制定的《川崎市公害防治条例》就比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严厉得多;三是环保立法非常具体明确,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便于把握和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