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明确相关设备的招标和中央财政对相关项目的补贴标准。示范项目建设的其他费用采取定额补贴,2010年补贴标准暂定为: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4元人民币(下同)/瓦(其中建材型和构件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为6元/瓦),偏远无电地区独立光伏发电项目10元/瓦(其中户用独立系统 6元/瓦)。
该《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对示范项目建设所用关键设备,按中标协定供货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2010年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比例暂定为50%,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为70%。车用动力电池(不含铅酸电池)回收用于示范项目储能设施的,参照储能铅酸蓄电池补贴标准给予支持。
示范工程采用的晶体矽光伏元件、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设备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招标确定。《通知》要求选择部分可利用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建设试点,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规划装机总容量原则上不低于20兆瓦,一期装机容量不低于10兆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