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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将出台

日期:2007-04-23    来源:《财经》  作者:《财经》

国际新能源网

2007
04/23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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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 可再生 能源 中长期 规划 出台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其他相关部门,4月20日在北京举行《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发改委副主任陈德铭指出,《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一年来成效显著,但仍存在落实政策不到位、技术支撑不够强、相关政策不协调等问题。

  2006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为24.6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消费约占69%。可再生能源利用量达到1.8亿吨标准煤,约为一次性能源消费总量的7.5%,相应减少二氧化硫年排放约300万吨,节约年用水量10亿立方米。

  同时,业界认为,《可再生能源法》的落实情况仍有诸多不令人满意之处,并集中体现在“已出台的配套政策不配套、实施细则不够全面、对产业影响重大的财税优惠细则尚未出台”等方面。

  陈德铭表示,发改委将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完善政策体系,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订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而《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一年有余,为业界期盼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仍在酝酿中。

  陈德铭透露,2003年,发改委开始研究起草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后,发改委按照相关要求,对规划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已上报国务院审议。

   该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涵盖了《可再生能源法》的中长期总量目标,提出了今后15年内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政策保障措施。但陈德铭没有透露规划正式发布的时间。

  他还表示,目前正在研究制订水电、风电、生物质能发电管理的单项规定,以尽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管理规范工作。

  此外,发改委将抓紧研究制订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和绿色能源交易政策,并在《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法》起草工作中,充分体现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需要。

  陈德铭指出,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提供上网服务;要求石油销售企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目前这些政策的落实存在不少问题。

  陈德铭表示,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电网经营企业要按照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布局要求和项目建设进度,做好电网接入规划和送出工程的建设,保证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上网和全额收购。石油销售企业要根据生物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的市场规模,按照国家关于生物液体燃料的政策做好收购和销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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